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小企业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文中第四条所提“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是指“当年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额占其全年担保总额的50%以上(含)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享受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分别由省、设区市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申请、确认。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税局 江西省地税局 江西省中小企业局
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