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其他经济法规
关于调整省直单位门面出租收入核拨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根据《江西省省直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赣财非税〔2005〕2号)规定,省直行政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门面租金收入自2005年起纳入专户管理。为确保政策顺利执行,当时文件明确“省直单位按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中的出租收入,需向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提出用款申请,说明用途,并填制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拨款申请单”。这项核拨工作沿续至今,起到很好的效果。随着此项工作逐渐规范,为科学管理出租收入,简化办事程序,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现将出租收入的核拨工作,移交到省财政厅各归口业务处室。省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作为非税收入,要全额纳入省级预算外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此项工作自2010年5月1日起正式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