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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引导地方政府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根据财政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1〕42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循序渐进。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投向关系国家和地方生态安全、生态外溢性较强、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的区域。省财政根据中央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二)分类处理,公平公开。根据重点生态功能区功能类型,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切块。再综合考虑各类型功能区所在县(市、区)社会经济、生态环境、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采用统一的公式计算分配。转移支付办法公开。
  (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强化资金效益,引入绩效考核机制,对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和重点民生领域保障力度加大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对因非不可抗拒因素而生态环境状况恶化以及公共服务水平相对下降的地区,适当扣减转移支付。

  二、资金分配
  (一)
分配范围
  1.关系国家或区域生态安全,由中央或省政府确定的限制和禁止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
  2.生态外溢性较强、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的生态功能区。
  3.经中央或省政府批准,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其他生态功能区域。
  (二)分配办法
  按照各类型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功能和作用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整体切块,再综合考虑地方社会经济、生态环境、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选取相关指标并设置规范化的计算公式。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市、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金额{该县重点生态功能区面积/纳入补助范围的该类型重点生态功能区总面积×权重+该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人口规模/纳入补助范围的该类型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总人口规模×权重+该县生态指标量/纳入补助范围的该类型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指标总量×权重}×调整系数×该类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总额
  注:
  ①调整系数根据试点县(市、区)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计算确定。
  ②生态指标量根据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类型,分别选取最具代表性的“水资源总量”、“有林地面积”、“湿地面积”等指标,今后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将根据实际情况引入其他生态功能指标。
  ③省财政在测算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及衡量财政困难程度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不计入财力。
禁止开发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根据各地禁止开发区面积等因素进行分配,其中对地处限制开发区域内的禁止开发区不重复计算补助。

  三、考核评价
  享受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基层政府要将资金重点用于环境保护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为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每3年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安排情况和使用效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内容包括:
  (一)相关领域投入情况
  主要评价试点县(市、区)在环境保护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情况,即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点的县(市、区)是否加大了相关领域的投入, 是否存在“挤出效应”。选取“节能环保”、“社会保障和就业”、“教育”、“医疗卫生”、“农林水事务”、“住房保障”、“交通运输”、“文化体育与传媒”等8个民生支出科目。考核结果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考核结果=该县“节能环保”、“社会保障和就业”、“教育”、“医疗卫生”、“农林水事务”、“住房保障”、“交通运输”、“文化体育与传媒”等科目考核年度支出合计数比基期年支出合计数的年均增幅/该县考核年度财政支出比基期年年均增幅
  (二)环境保护和治理情况
  主要考核试点县(市、区)生态环境指标(EI)变化情况。享受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县(市、区),其生态环境质量不得低于基期年的水平,且应呈逐步改善状况。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指标和生态功能指标两部分(详见下表),综合考虑我省重点生态区域现状、生态环境质量、生态功能、环境保护措施与成效等情况,具体选择具有代表性的4类一级指标,采用综合指数法,对每个县(市、区)生态环境变化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结果用公式表示为:
  EI=[(w×30%)2+ (a×30%)2+ (F×20%)2+(20% /q)2]1/2
  具体的生态环境指标体系情况如图:
生态环境指标(EI)体系
指标类型 一级指标(无量纲) 二级指标 单位 权重
环境保护指标 水质监测断面评价W   % 30%
城镇空气环境质量a   % 30%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指数q 包括:SO2(二氧化硫)排放强度、COD(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NOx(氮氧化物)排放强度、NH3-N(氨氮含量)排放强度 千克/万元GDP 20%
生态功能指标 森林资源指标F 森林覆盖率 % 20%
林木蓄积量 立方
  注:
  ①水质监测断面评价w=w1+0.5w2(I~II类比例为w1,III类比例为w2,IV类以下(含)比例为w3(不计);正向指标,指标值介于0~1之间)。
  ②城镇环境空气质量评价a=a1+0.7a2(一级比例为a1,二级比例为a2,三级比例为a3(不计);正向指标,指标值介于0~1之间)。
  ③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指数q=(q1/6+q2/5+q3/5+2q4)/4,(SO2排放强度为q1、NOx为q2、COD为q3、NH3-N为q4;负向指标,指标值为1左右)。
  ④森林资源指标F=fr+20fs/fs江西(fr,森林覆盖率;fs,林木资源蓄积量;fs江西,全省森林资源蓄积量;正向指标,指标值为1左右)。
  ⑤在实际测算中,将根据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类型和功能作用,对生态功能指标及权数做适当调整。
  (三)公共服务能力情况
  重点考核试点县(市、区)公共服务能力状况,包括自身公共服务能力提升情况及与全省发展水平的对比情况。在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其他公共服务等领域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指标并设置相应的权重,今后视实际情况再引入其他指标。考核结果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考核结果=(该县考核年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相当于全省的水平/该县基期年学龄儿童净入学率相当于全省的水平)×权重(10%+(该县考核年度城镇中小学生均校舍面积相当于全省的水平/该县基期年城镇中小学生均校舍面积相当于全省的水平)×权重(10%+(该县基期年中小学生均危房面积相当于全省的水平/该县考核年度中小学生均危房面积相当于全省的水平)×权重(10%+(该县考核年度每万人口医院(卫生院)床位数相当于全省的水平/该县基期年每万人口医院(卫生院)床位数相当于全省的水平)×权重(10%+(该县考核年度每万人医务人员数相当于全省的水平/该县基期年每万人医务人员数相当于全省的水平)×权重(10%+(该县考核年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口比例相当于全省的水平/该县基期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口比例相当于全省的水平)×权重(10%+(该县考核年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口比例相当于全省的水平/该县基期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口比例相当于全省的水平)×权重(10%+(该县基期年城镇登记失业率相当于全省的水平/该县考核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相当于全省的水平)×权重(10%+(该县考核年度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口比例相当于全省的水平/该县基期年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口比例相当于全省的水平) ×权重(10%+ (该县考核年度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相当于全省的水平/该县基期年度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相当于全省的水平)×权重(5%+(该县考核年度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能力相当于全省的水平/该县基期年度污水集中处理能力相当于全省的水平)×权重(5%

  四、激励约束
  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试点县(市、区)实施相应的激励约束措施。
  (一)相关领域投入情况
  对“节能环保”、“社会保障和就业”、“教育”、“医疗卫生”、“农林水事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与传媒”、“交通运输”等领域投入总量出现下降或者增长相对缓慢(即考核结果≤0.5)的试点县(市、区),按照5%扣减下一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对上述领域投入总量增长较快的试点县(市、区)(即考核结果≥2),按照2%奖励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
  (二)环境保护和治理情况
  对因非不可抗拒因素而生态环境状况恶化的县(市、区)(即△EI<0,△EI=考核年度EI-基期年EI),按10%扣减下一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连续两个考核年度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的地区,下一年度将不再享受该项转移支付,待生态环境指标恢复到基期年水平时重新纳入转移支付范围。
对考核年度生态环境较基期年改善的试点县(市、区)(即△EI≥0),如该县(市、区)改善程度快于该重点生态功能区平均水平(即某县△EI-该功能区平均△EI>0),给予适当奖励,奖励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如改善程度慢于或等于该重点生态功能区平均水平(即某县△EI-该功能区平均△EI≤0),则不予奖励。
  奖励金额=该县转移支付额×(该县△EI-该功能区平均△EI)÷(MaxEI-该功能区平均△EI)×奖励系数
  (三)公共服务能力情况
  对学龄儿童净入学率、城镇中小学生均校舍面积、中小学生均危房面积、每万人口医院(卫生院)床位数、每万人医务人员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口比例、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口比例、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等公共服务能力方面慢于全省平均发展水平的试点县(市、区)(即考核结果<0.8),按照2%扣减下一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对上述公共服务能力方面明显快于全省平均发展水平的试点县(市、区)(即考核结果>1.5),按照2%奖励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1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