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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省再生资源企业出台有关财税优惠政策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再生资源企业有关财税政策的管理工作,根据全省再生资源重点县(区)财税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和省主要领导的指示,以及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财政部驻赣专员办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关于纠正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出台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39号)有关要求。决定对2010年4月以来全省再生资源企业出台有关财税优惠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重点
  1、为了招商引资的重要,对再生资源企业变相实行税收奖励情况;
  2、动用财政资金为再生资源企业垫付税款的情况;
  3、违规为再生资源企业提供纳税融资担保情况。
  二、检查的安排
  1、组织自查。从2011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写出报告,于11月20日以前报送省财政厅条法税政处。
  2、重点检查。自查结束后,省财政厅将组织若干个检查组,对部分市县(区)进行重点检查。
  三、检查的要求
  1、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肃对待此次清理检查,应作为维护我省正常的财税秩序,解决我省再生资源行业无序竞争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做好组织领导工作。
  2、在自查过程中,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立即停止执行违规出台的财税优惠政策,对已出台的税收奖励性文件等进行清理;立即停止执行违规与企业签订的奖励合同;为企业垫付的财政资金要限期收回;为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要尽快撤出。
  3、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再生资源财税管理责任追究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164号)要求,对清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已自查自纠的,不予追究,如拒不整改的,将按《关于加强再生资源财税管理责任追究的通知》规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联系人:罗士云电话:0791-87287603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