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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及公布我省地方商品储备业务公司和直属库名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明确,请一并予以执行。
       经省政府批复同意,我省现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公司及直属库共1030户(名单附后),上述公司及直属库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相关印花税优惠。
        在税收优惠期间,有新增或减少储备公司及直属库,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粮食局提供委托储备业务合同和财政补贴证明,或提供不再承担储备证明,报省粮食局。省级财税部门会同省粮食局审定后,下发通知予以补充公布,以实行动态管理。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20140122173506422.中央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单doc
            2、承担省、市、县地方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直属库名单(共1030户)
20140122173529375.xls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