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 34号)精神,现就我省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原招收比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除此以外,不得以自费、旁听、借读、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学校要按报名学生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一次招满。
二、学校必须在省规定的范围内收取择校费,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
三、各地要切实加强择校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要切实控制学校债务风险,学校因校舍建设拖欠工程款或向银行贷款的,择校费用于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低于50%。
四、本通知从2007年秋季新生入学时执行,原在校择校生的收费仍按原规定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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