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时,对阶段性的项目应分年编制支出预算,避免当年形成过多项目支出结转。
第十二条 进入部门项目库的项目预算编制要实事求是,适应财力。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库项目申报程序:
(一)省级主管部门依照行业领域发展规划,明确中长期发展目标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确定一级项目,向所属二级预算单位征集二级项目。
(二)二级预算单位按照主管部门提出的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和绩效目标,按标准格式填报项目申报表,通过项目库系统向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并附相关申报材料。
(三)主管部门对所属二级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部门项目库,并择优向省财政项目库申报。
(四)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进入财政项目库,用于编制当年部门年度预算和三年滚动规划。
(五)省财政厅在每年下发部门预算编制通知时,告知省财政项目库当年关闭时段,除此时段外,主管部门可随时向省财政项目库申报项目。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需在系统中填报项目申报表,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项目支出预算明细、项目申报依据、项目可行性论证或专家评审意见、项目实施计划、项目绩效目标等。支出预算明细中,当年预算按照开支内容编制,并细化到政府收支功能分类项级科目和经济分类科目类级科目;后两年预算只填报分年总额,待后两年年度预算开始编制时再进行细化。
第十五条 省级主管部门对所属二级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核。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 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项目是否属于省级财政事权,属于项目单位的支出责任。
(三)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内容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 项目的规模、实施年限、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项目预算是否科学、合理。
(五) 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有可行性论证或专家评审意见,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投入成本是否匹配,绩效目标是否明确且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应审核通过进入项目库:
(一) 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或不符合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要求的项目。
(二) 具有年度特征的上年度一次性项目或重复申报的项目。
(三)执行年限到期的阶段性项目。阶段性项目执行期间项目使用方向发生变动,或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视同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四) 绩效评价结果与申报的目标差距较大,资金使用绩效不高的项目。
(五) 申报资料不实、弄虚作假的项目。
第十七条 审核意见分为三类:
(一) 对于符合支持方向、具备实施条件、可在当年预算安排的项目,列为“预选项目”。
(二) 对于符合支持方向、具备实施条件,但超出了当年部门预算可承受范围的项目,列为“备选项目”。
(三) 对于不符合支持方向或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作为“淘汰项目”,不纳入省级部门项目库。
第四章 项目库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库项目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
(一)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定安排的项目支出。
(二) 财政部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文件明确规定需省级部门安排的项目支出。
(三) 涉及保障特定群体利益按规定标准计算必须保障的项目支出。
(四) 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部门确定的项目支出。
(五) 其他需要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十九条 项目开支内容原则上仅限于大型修缮、大型购置等资本性支出,大型会议、大型活动、专项业务费、重大应急事项等特定工作任务支出。
第二十条 进入省财政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作调整,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要及时调整清理出项目库。
(一)不符合新法律法规或新规定的项目。
(二)年度验收或绩效评价结果差的项目。
(三)入库三年仍未安排资金的项目。
(四)执行期限到期的一次性项目、延续性项目。
(五)因不可抗拒力影响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省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 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项目库管理制度、办法及相关规定。
(二) 根据本部门职责、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和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征集具体项目。
(三) 指导所属单位及其他省级部门按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并组织开展项目评审论证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择优筛选,按轻重缓急排序后,纳入省级部门项目库,并及时择优申报省财政项目库。
(四) 监督检查部门项目库中已安排项目的实施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五) 对项目库进行动态调整,定期对本部门项目库进行清理和管理。
(六)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开展项目评审,及时提供项目支出的政策依据、方案的可执行性、内容的合理性、数量标准的准确性及项目的绩效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部门所属项目单位(含部门本级)的主要职责:
(一) 根据省级部门发布的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和本单位工作职责,提出组织实施的项目,开展项目申报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 向主管部门提出申报项目申请,配合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评审论证。
(三) 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严格按批复项目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 制定省财政项目库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 统一设计建设、开发、管理和维护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
(三) 审查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四) 加强对项目的执行跟踪和绩效管理。
(五) 监督检查项目库中已安排项目的实施情况。
(六) 动态调整和清理,对省财政项目库进行滚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每年下发部门预算编制通知,告知当年部门预算编制要求。主管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从省财政项目库中提取项目编制部门年度预算和三年滚动规划。省财政厅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财力水平,对部门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和三年滚动规划草案中的项目支出进行统筹平衡。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各主管部门应组织并监督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涉及固定资产购置的,应按照核定的资产编制数量和价值标准,编制资产配置预算。项目涉及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应当按规定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并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执行监督、项目绩效跟踪、项目绩效评价等相关资料,应纳入项目库实行追踪管理, 作为以后年度项目立项审核和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二级项目申报表(样式).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