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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为切实加快推进我省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建立健全全省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161号)有关规定,现将《江西省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印发后,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督导考核工作为每年制度性工作安排,省财政厅不再另行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9月5日

江西省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快推进全省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建立健全全省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16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赣江新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督导考核。
第三条督导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便于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督导考核工作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第五条督导考核年度为前一年10月1日至本年9月30日。
第六条督导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制度情况。重点督导考核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二)工作机制情况。重点督导考核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运作机制、工作互动机制、信息报告机制和违规问题处理机制的建立情况。
(三)技术支撑情况。重点督导考核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或模块)建设情况和功能情况。
(四)工作责任落实情况。重点督导考核市级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和对下级财政部门动态监控工作的督查情况。
(五)市本级动态监控工作情况。重点督导考核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并纳入动态监控范围的市级预算单位数量情况、纳入动态监控范围的资金类型情况、预警规则的研究制定情况,以及动态监控岗位的设置情况。
(六)市以下工作推进情况。重点督导考核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并开展动态监控工作的县区和乡镇的数量情况。
(七)自评报告情况。重点督导考核自评报告的内容完整性和报送及时性等情况。
具体督导考核指标、分值和评分依据详见附件1《江西省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评分表》。
第七条督导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价。设区市、赣江新区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对督导考核年度工作进行自评和打分,形成《设区市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自评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2),连同《江西省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评分表》、《设区市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基本情况表》(具体格式见附件3)及考核证明材料,于每年10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财政厅。设区市、赣江新区财政部门对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复核审定。省财政厅对设区市、赣江新区财政部门报送的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形成复核意见,与设区市、赣江新区财政部门充分交换意见后,确定考核结果。
第八条督导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束后,省财政厅按考核得分高低排序,向设区市、赣江新区财政部门通报考核结果。
每年11月30日前未报送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的,考核得分为零分。
第九条省财政厅根据考核结果,对综合得分较低或某些方面问题突出的地区,以现场检查、约谈等方式进行跟踪督导。
第十条设区市、赣江新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督导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督导考核过程中存在违反工作原则、程序等问题,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评分表
2.设区市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自评报告(模版)
3.设区市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