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
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8〕103号)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16日
2018101914174309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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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2018年10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