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财政局、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各直属局(分局),市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泰州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8日
泰州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环境保护资金以地方投入为主,市级环保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第四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体现公益、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环保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环保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环保专项资金预算;对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加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年度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和监督检查;建立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提出环保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区域性、流域性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工业集中式污水、垃圾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污染严重的水体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风险防范及生态修复项目;断面水质达标、污染防控项目等。
(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大气污染综合防治项目;工业园区和重点行业有毒有害、恶臭气体防控项目;重点行业脱硝及非电行业脱硫项目;油气回收项目等。
(三)重点行业、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工业污染源提标治理和污染源搬迁项目;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和废弃电子产品污染防治项目;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项目;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项目等。
(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项目。包括:村庄工业污染源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农业废弃物处置;畜禽污染控制;土壤污染防治;区域生态功能保护区(含自然保护区)建管能力及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等。
(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循环经济、节能降耗、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支持建立行业内规范化的环境保护示范企业。
(六)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主要指流域和区域性污染源监控和污染事故预警系统、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环境风险防控、环境监管、监察、监测、环境应急、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建设。
(七)环保政策研究项目。主要指国家、省、市级环保战略、政策、规划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制订,流域和区域性重大环境问题调查、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及环境管理技术研究制订项目、环境保护政策的落实,环境政策研究、环境科研、环境保护规划、生态文明规划等编制,污染防治方案、计划编制和重大环境问题调查等。
(八)国家和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任务。
第七条 环保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得用于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楼堂馆所建设,以及其他与污染防治不直接相关的项目。
第八条 除能力建设项目、环保政策研究项目外,环保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的补助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50%。
第三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按年度下发环保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制定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机构申报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机构初审后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同时抄送所在地财政部门。市属单位直接向市生态环境局申报。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和完善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将符合环保专项资金申报条件、通过专家评估的项目纳入市级项目库,对项目入库、入选资助名单、项目实施进度、竣工验收、绩效评价、后续支持实施全过程动态维护和管理。市级环保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入库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配套资金筹措能力和项目实施能力,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环保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制承诺,项目申报单位要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建议。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在支持范围、补助标准、申报程序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财政局给予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市生态环境局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完工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单位提交的环保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予以审核确认,拨付剩余资金。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对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等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环保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超过两年仍未实施的,市财政局收回已拨付资金。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环保专项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上级财政下达的环保资金,无专项管理办法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 4月18号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泰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泰财建﹝2011﹞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