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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行为,保证预算绩效管理的客观公正和有序开展,提高我市预算绩效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214号)、《江苏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2113号)、《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委发〔20193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向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等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主体(以下统称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独立于委托方和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的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服务是指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方委托,按照委托方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为委托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活动提供人员、技术和智力等方面支持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委托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应当明确与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委托主体与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相分离。合理确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范围,对绩效目标设定、绩效日常监控、绩效自评价等属于预算部门强化内部管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二章委托事项

第五条委托方可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工作量较大,依靠自身力量无法完成且适合交由第三方机构参与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委托方根据委托事项性质和特点采取全权委托或部分委托、单独委托或多家委托等方式。

第六条委托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工作内容:

(一)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目标审核;

(二)绩效定期监控和绩效重点监控;

(三)绩效重点评价和绩效自评价结果复核;

(四)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制定;

(五)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课题研究;

(六)其他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事项。

第三章机构选择

第七条委托方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和要求,按照下列条件择优选取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一)具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所必需的专业人员力量、设备和技术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完备,具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资产管理、保密管理、业务培训等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信誉,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委托方可以根据委托事项的特殊需求,增加采购第三方机构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第三方机构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八条第三方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应当由其项目负责人(以下统称主评人)签字确认。主评人由第三方机构根据以下条件择优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能力;

(三)具备中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评估师、律师、内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

(四)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其中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方面业务工作3年以上;

(五)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解、项目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

(六)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逾5年。

第九条按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要求和“谁委托、谁支付”原则,委托方应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合同)并按协议(合同)相关约定及时支付费用。

委托服务费用的测算核定,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项目计费法。按照委托业务的资金总额、分档费率、难度系数等因素测算委托服务费用。

(二)计时计费法。根据委托业务所需实际工作天数和人数,参照一定的费用标准计算委托服务费用。

(三)成本核算法。根据委托业务的实际工作量、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印刷费、会议费、差旅费及其他杂费等)据实计算核定。

(四)协商确定的其他方法。

第三方机构未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或委托协议(合同)要求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委托方可视具体情况拒付部分或全部费用。

第四章机构管理

第十条委托方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管理、指导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必要的培训;

(二)制定工作标准和工作规范;

(三)协调相关预算部门(单位)关系,为第三方机构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保障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四)审核第三方机构提交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成果;

(五)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跟踪管理;

(六)支付委托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第三方机构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客观公正、规范有序并独立开展受托工作,参加委托方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受托工作结果质量控制;

(三)按照委托方工作要求制订受托工作实施方案,提交工作方案和成果;

(四)对受托工作实施过程中获悉的信息和机密承担保密责任;

(五)对预算绩效管理信息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六)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接受委托方的跟踪管理;

(七)收取受托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各方面工作内容:

(一)事前绩效评估。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收集的数据和资料,采用科学的方式方法,对项目(政策)的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论证和综合评判。

(二)绩效目标审核。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政策)绩效目标,应当对立项必要性、实施可行性、目标规范性、目标合理性、资金匹配性等进行审核;对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应当对目标规范性、目标合理性、资金匹配性等进行审核。

(三)绩效定期监控和绩效重点监控。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收集的数据和资料,对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保障、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定期进行分析研判;对重大政策和项目的具体工作任务开展、发展趋势、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进行延伸分析。

(四)绩效重点评价。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收集的数据和资料,从决策、过程、产出、效益等维度,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观察、测量、分析和评判。

(五)绩效自评价结果复核。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收集的数据和资料,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置的科学性、评价依据的真实性、评价结果的客观性进行复核。

(六)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制定。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委托方要求,系统梳理预算部门职能,根据部门战略目标及工作任务,建设与部门活动紧密关联的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七)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课题研究。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委托方要求,针对不同财政资金类型、管理层级等探索预算绩效管理的新理念、新方法、新路径,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

第十三条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程序:

(一)签订协议(合同)。第三方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制定方案。第三方机构根据受托事项的类型、内容和要求,组建工作团队,制定实施方案后报委托方审定。

(三)组织实施。第三方机构按照实施方案,规范采集和复核基础数据及相关资料,确保数据及资料的完整、真实、准确,经整理汇总和综合分析后,形成报告、结论、课题论文、指标库和标准体系等初步工作成果。

(四)提交成果。第三方机构按照协议(合同)要求提交受托事项初步成果,书面征求委托方和预算绩效管理对象意见并修改完善,经委托方审核通过后形成最终工作成果。

第十四条第三方机构应强化自身能力建设,健全内控制度,实行受托工作成果责任制,确保委托事项工作结果有人负责、有源可溯。加强工作结果质量控制,对所形成工作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过程和结果负有保护信息安全的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公开相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六条第三方机构和委托方应根据协议(合同)确定的归档责任,按照《档案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对业务资料进行建档、存放、保管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原始、完整和安全。归档资料主要包括立项性材料(委托协议或合同等)、证明性材料(实施方案、基础数据报表、数据核查确认报告、工作底稿及附件、调查问卷及分析报告等)、结论性材料(报告、预算绩效管理对象和委托方的反馈意见、工作组的说明等)

第十七条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一)第三方机构与预算绩效管理对象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委托;

(二)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与预算绩效管理对象有经济利益关系、与预算绩效管理对象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委派;

(三)预算绩效管理对象提出第三方机构回避申请的,由委托方审定是否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二)将预算绩效管理业务转包、分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三)未按协议(合同)要求完成受托事项;

(四)出具本机构未承办业务、未履行适当程序、存在虚假情况或者重大遗漏的预算绩效结果;

(五)聘用或者指定不具备条件的相关人员开展业务,随意变更参与某项业务开展的工作人员;

(六)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泄露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数据、信息、结论等情况;

(七)以任何方式收取委托协议(合同)之外的报酬或费用;

(八)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章工作保障

第十九条委托方和预算绩效管理对象要积极支持配合第三方机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保证所提供资料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

第二十条委托方和预算绩效管理对象要尊重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不得干预其独立、公正开展工作。委托方和预算绩效管理对象应为第三方机构开展访谈、调研、数据核查等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委托方应根据委托事项的特点和要求,对第三方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视委托事项完成情况,按协议(合同)约定支付委托服务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县级市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苏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价指导意见》(苏财绩字〔2013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