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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基层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下简称三保)的能力,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基本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强化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231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激励引导各地保障基层三保等必要支出需求、改善财力情况、提高县级财政管理绩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不规定具体用途,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所称县级是指县、不设区的市、区;所称市级是指设区市。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对下测算分配奖补资金,动态监测基层财政运行,针对可能发生的三保风险事件做实应急处置预案。

第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市辖区测算分配奖补资金,资金向基层困难地区倾斜,并给予资金调度支持,切实落实对本地区三保的兜底责任;在出台民生政策时充分考虑所辖县级的财政承受能力,并按规定给予20%以上提标补助;加强财政运行监测,确保三保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奖补资金,坚持把三保放在财政支出的优先顺序,科学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补助,全面落实三保保障主体责任;动态评估本地区三保运行情况,对出现或预计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要通过自身努力主动化解,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 分配对象、测算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对象是全省所有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不含无行政建制的开发区等功能区(即不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的功能区)。

第七条  省财政厅依据财政部印发的三保保障范围和省级基础保障标准,测算县级政府三保支出需求,并根据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一)基本民生支出。主要包括落实教育、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领域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政策,重点保障以人员或家庭作为直接补助对象的民生补贴类项目,以及有明确保障范围和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二)财政供养人员经费。包括国家统一出台的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规范的地方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资性附加支出和离休人员离休费等项目。

(三)运转经费。包括县级机关事业单位自身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公用经费支出。

(四)其他必要支出。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付息支出等。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省财政厅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主要根据县级三保等必要支出需求、财政困难程度、财政管理绩效、财政调控努力程度及特殊因素等,采用因素法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其中,对县级三保等必要支出需求,结合财政困难程度、三保支出占财力比重、人口等予以补助;对提高县级财政管理水平的地区予以奖励;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的特定区域和事项给予阶段性支持;根据县级财政运行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奖补资金比重等,加强对三保保障压力较大地区的倾斜支持。

第九条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以财力补助为主,并给予适当奖励,不断提升基层财政保障能力。

    (一)补助资金。

一是“三保”保障补助。根据省定基础保障标准测算各地三保等支出需求,结合财政困难程度给予补助,并向财力薄弱地区倾斜。

二是基本民生增支补助。对基本民生支出负担较重地区给予补助,并向财力薄弱地区倾斜。

三是基层运转保障补助。结合县级财力情况,对经济薄弱地区的乡镇和村级组织有关必要支出给予一定补助,支持基层财政平稳运行。

(二)奖励资金。

一是“三保”保障奖励。根据县级三保保障情况,对保障较好、运行稳健、管理水平提升明显的地区给予一定奖励,支持兜牢三保底线。

二是区域财力均衡度奖励。对财力均衡度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引导激励市县财政将财力向基层、向困难地区倾斜,缩小区域间财力差异。

三是财政管理绩效考核奖励。按照财政部工作要求,根据全国县级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情况,对排名靠前地区给予奖励,鼓励各地不断提升财政管理绩效水平。

(三)特殊因素补助。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对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大减收增支、三保特别困难等特定区域或事项,可通过定额补助等方式给予阶段性支持。

第十条  为保障各地区财政运行的稳定性,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平均增长率为基准,对超过(或低于)基准增长率一定幅度的地区适当调减(或调增)奖补资金额。调减(或调增)相关地区奖补资金额所余(或所需)资金,省财政厅不调剂他用(或另行安排),在保持奖补资金总规模稳定的基础上,通过一定比例放大(或压缩)的方式调整各地奖补资金额度。对连续多年调减(或调增)奖补资金额的地区可适当放宽增幅(或降幅)控制。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不得留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资金与省财政奖补资金一并分配下达市辖区使用,筑牢兜实基层三保底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地分配、管理和使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不切本地实际违规增加财政供养人员或财政管理出现以下重大失误情形之一的地区,予以扣款。

(一)未足额安排三保预算的。

(二)未按时足额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基本民生保障资金的。

(三)拖欠财政供养人员特别是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的。

(四)未严格执行《关于建立重大民生政策统筹协调机制的意见》规定的。其中,对市级出台基本民生提标政策未按规定给予县级提标补助的,对市级予以扣款并补助给相应县级。

(五)出现其他重大失误的。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三保保障出现问题,以及违规安排使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问题突出的地区,依法责令改正,并对有关人员予以约谈或依法给予处理处分

第十五条  每年2月底前,各地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工作总结,包括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工作进展情况、县级三保保障情况等内容。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38日省财政厅印发的《2020年江苏省市县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办法》(苏财预〔2021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