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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细则

江苏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150)、《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交办规划〔2022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原则

第四条  奖补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直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由财政交通运输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奖补资金管理细则;负责分配下达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对奖补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省交通运输厅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奖补资金管理细则;提出奖补资金分配建议;监督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奖补资金绩效管理;对补链强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综合货运枢纽城市(或组合型枢纽城市)(以下简称“枢纽城市”)联席会议:制定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三年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推进相关工作落实;制定奖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年度资金安排建议。

枢纽城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开展奖补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本地区奖补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枢纽城市交通运输部门:按规定开展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落实补链强链三年实施方案;负责奖补资金使用和支持事项实施的监督管理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具体实施奖补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分配使用

第六条  奖补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主要用于支持枢纽城市补链强链三年实施方案重点项目清单表中的项目建设,包括支持基础设施及装备硬联通,引导规则标准及服务软联通,引导建立健全一体化运营机制等。每个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40%

第七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

(一)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楼堂馆所建设以及第条规定用途外的物流园区建设和运营

)未依法获得立项、土地、环保工程相关前期手续的项目

)中央预算内资金、车购税资金等中央资金已补助的项目

)涉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项目

第八条  枢纽城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三年实施方案,提出项目库入库项目建议。经枢纽城市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牵头城市汇总书面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据此审核建立项目库。入库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类型及主要功能,项目建设方案、规模、工期及实施期内分年度进度安排,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项目服务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绩效目标,以及申请奖补资金的额度、资金投向、分年度使用计划等。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批。

第九条  枢纽城市联席会议应制定奖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年度资金安排建议。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下达一个月内,交通运输厅根据当年奖补资金规模,结合枢纽城市联席会议提出的年度资金安排建议和补链强链工作考核评价情况,向省财政厅提出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程序办理资金下达。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条  枢纽城市联席会议应统筹协调奖补资金使用,推进项目实施。枢纽城市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制定本市奖补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细化安排项目资金的程序、标准、投入方式,规范资金用途与拨付流程等,由牵头城市汇总报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同时,切实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确保资金合法合规高效使用。

第十一条  枢纽城市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强化奖补资金信息公开,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以及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枢纽城市交通运输部门应按照三年实施方案,督促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按计划推进相关工作。同时,会同财政部门对补链强链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穿透监管,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出现重大问题及时按程序上报。

第十三条  枢纽城市交通运输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利用车辆购置税资金考核数据支撑系统,完整、真实、准确填报相关数据,包括项目申报、绩效管理、资金管理、政府采购、进度管理、验收管理等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每月通过系统、每季度通过书面形式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报送工作考核指标完成进展、重点项目进展情况等;每年分别通过书面形式和系统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报送不少于5篇高质量专报信息。

第十四条  每年2月底前,枢纽城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完成对上一年度工作的绩效自评,经联席会议审议后,由牵头城市汇总书面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每年开展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省级后续分配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得分90以上的奖补资金足额安排80-90分的,奖补资金相应扣减80以下的,奖补资金不再安排,并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收回已安排的奖补资金。绩效考核结果同时作为全省交通建设投资计划安排和交通运输领域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参考因素

第十五条  枢纽城市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和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加强奖补资金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奖补资金。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和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细则适用于我省列入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支持的枢纽城市补链强链专项工作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综合货运枢纽城市补链强链专项工作结束后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