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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扬州市市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5号)《扬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办〔2021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我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对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有政策管理规定的遵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纳入本办法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财政和应急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应急局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

(三)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并下达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存续期满或撤销后的清算情况,及时回收结余资金,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七)负责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应急局主要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决策程序,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三)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四)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分配方式,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和申报指南。实行项目法的,组织项目申报,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按照规定审定项目;

(五)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

(六)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七)督促使用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八)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各县(市、区)和功能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做好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组织与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验收。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三)合理合规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专项会计核算;

(四)项目实施完成后,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五)配合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结算、决算、验收工作,配合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六)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应急体系建设类: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及实施;总体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修及应急演练;应急指挥、救援装备和物资体系建设;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和科技支撑;应急救援力量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织或参与跨区域救援;应急管理人才队伍能力建设;教育训练基地(场所)建设和管理;应急重点工程、避难设施建设等。

(二)安全生产类:主要用于危及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监察监管装备及能力建设、网格化管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科技创新引导、标准化建设、安全风险防控等资金投入。

(三)防灾减灾类:应急管理、防灾减灾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文化建设;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编制、修订;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自然灾害防治工程建设、自然灾害民生保险;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应急管理对外合作与交流等。

(四)救灾类: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等应急救助,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购置、储备、配送救灾物资;灾情数据调查、核实和评估;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组织或参与灾害等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等。

(五)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方式。项目法分配资金是指通过组织项目申报或项目单位提供项目基础数据的方式,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支持项目,市财政局按审定的具体项目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包括对项目单位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对于市委、市政府或上级部门明确支持方式的项目,市应急局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分类管理的需要,综合采用全额补助、配套补助、定额奖补等多种支持方式,按照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市应急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及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并将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财政局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后,市应急局按批复的预算编制当年预算支出进度计划,按计划进度执行预算,跟踪预算支出情况,将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部门决算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项目法组织实施流程主要为编发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受理、审查、决策、公示、资金下达。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向所在地财政和应急管理部门申报项目,市应急局对项目受理、核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拟扶持项目,会同市财政局按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下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对于市应急局本部门申请使用专项资金,应当提供项目基础数据,市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流程审批后,将预算指标直接下达市应急局。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通知)规定的要求。

(二)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项目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四)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对于事前资助项目,市应急局应在资金拨付后组织项目运行监控、验收评审;对于事后补助项目,项目受理评审视同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确需变更的,由负责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的部门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涉及的项目资金一律收回财政。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对建设完毕的项目,由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评估,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结算情况,竣工决算相关资料等。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结余结转,按财政结余结转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应急局应当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市应急局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绩效监控,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结果及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必要时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相关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以下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市财政局停拨并追回已拨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预算的;

(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三)在审计及相关检查中发现资金使用存在重大问题的;

(四)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115日起施行,执行期限5年,财政局、市应急局视本办法实施效果及省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情况适时调整。自2020119日起施行的《扬州市市级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扬应急〔2020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