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市级补助实施办法
为健全市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4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发〔2021〕68号),以及《市区普通公路养护市级补助办法》(扬财建〔2022〕5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各区(功能区)列入市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的县道、乡村道。
二、市级补助资金
1、基数补助
2015年下划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基数,由各区(功能区)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2、项目补助
市级补助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情况,对各区(功能区)上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给予一定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年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且不超过30万元/公里。
三、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拨付流程
1、申报对象
各区(功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申报条件
各区(功能区)当年实施县道养护工程里程比例不低于6%,实施乡村道养护工程里程比例不低于5%。
3、考核检查
每年3月底前,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开展验收考核,重点检查各区(功能区)上一年度农路养护工程里程数、资金投入、工程质量、内业资料和绩效管理等。
4、资金申报
每年5月底,各区(功能区)交通主管部门向市交通局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市交通局根据考核检查结果和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5、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市交通局资金分配方案审核拨付市级补助资金。
四、相关要求
1、严格资金使用,市级补助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县、乡、村道养护工程,不得截留、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人员类开支,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2、加强绩效管理,市交通局及时下达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绩效目标,各区(功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围绕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和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市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上级文件另有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