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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级数字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数字政府专项资金管理,高质量推进政务信息化集约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4号)、《南通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2153号)(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南通市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通政办发〔2022105号)和《南通市市本级财政支出审批管理规程》(通政办发〔202348号)(以下简称《审批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数字政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市本级数字政府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安排的相关资金,可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保障重点、注重绩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大数据管理局共同负责管理,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合力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六条市大数据管理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制定完善数字政府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开展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牵头负责项目储备及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编制工作。

(三)负责数字政府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财政局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组织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配合市大数据管理局编制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二)制定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完善数字政府项目管理办法。

(三)依据专项资金预算、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按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

(二)组织项目实施,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等工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时向市财政局和市大数据管理局报送使用情况。

(三)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评价及项目审计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九条为保障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分配科学、公正、合理,使用规范、透明、高效,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组织实施。

第十条项目申报、审批及年度计划申请、审批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一)项目审批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及投资概算等。市大数据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依据职责分别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的论证,市财政局根据论证结果审核项目投资概算,市行政审批局根据核定的相关材料依法出具项目批复意见。

(二)市大数据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数字政府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方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下达计划。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对符合《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因突发事件等急需实施的项目,由市大数据管理局根据《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报批,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确定。

(三)未列入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组织实施,除前期工作经费外,不得拨付、使用财政资金。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市本级预算支出标准体系科学规范编制:

(一)市财政局按照“统筹兼顾、保障重点、以收定支、综合平衡”的原则,根据数字政府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审核形成市本级数字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方案,提交市人代会审议后批复下达。

(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财力预计变动情况和支出实际情况,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编制市本级数字政府专项资金调整预算,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当年市本级数字政府专项资金预算经市人代会审议批准后,市财政局一般不追加预算。对年度预算执行中确因中央、省、市交办的特殊事项或突发事件等需新增项目追加安排经费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对照专项资金预算、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和《审批管理规程》执行:

(一)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数字政府建设相关要求,在立项批复文件确定的项目总投资计划额度内,申报采购计划,组织政府采购,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招标采购涉密项目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涉密采购法律法规规定。

(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根据采购结果,及时签订、公示、备案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当年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中的项目当年计划数。

(三)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当年需支付金额及项目实施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四)市财政局接收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支付申请后,应及时审核、拟制指标文件并下达经费指标。

(五)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收到下达的经费指标后,严格按照财会制度和合同约定,及时向财政国库申请拨付资金并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六)市大数据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应利用南通市数字政府项目管理平台,准确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完成后且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或项目未按预期计划推进建设,专项资金预算年中有结余的,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年中预算调整。经调整后至年末仍有结余的,资金全部收回,不予结转下年。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及时向市大数据管理局申请竣工验收,市大数据管理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审核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财务决算。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登记资产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和市大数据管理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监督结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市大数据管理局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定期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及时掌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会同市财政局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及专项资金的执行,对绩效低下的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组织开展数字政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选择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或财会监督检查,并强化结果应用。在评价和检查过程中发现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暂停拨付、收回资金、通报情况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按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专项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专项资金用途、项目计划或内容的。

对市财政局作出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的处理,相关部门应当协助执行。

第二十条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出出具不实报告的,不予采信,并按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1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