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其他经济法规
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和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体现公益、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自然资源厅共同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职责: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审核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建议,会同省自然资源厅下达专项资金;组织指导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职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配合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验收和项目库管理;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监督项目实施。

第七条 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职责: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组织指导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部门职责: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负责项目实施及监督管理,按要求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职责:组织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绩效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监督检查、考核验收、资金清算、绩效评价及审计等工作;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自然资源基础管理。主要用于支持自然资源领域体制改革及基础管理工作,包括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自然资源保护及有偿使用、自然资源执法、浒苔绿潮防控等。

(二)省级基础测绘。主要用于支持基础测绘规划明确的省级基础测绘任务,包括现代基础测绘体系优化、基础测绘数据资源建设、新型基础测绘产品生产、自然资源管理支撑、实景三维江苏建设、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保障服务等。

(三)地质勘查。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包括矿产资源勘查及保护利用、地质调查评价、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

(四)矿地融合。主要用于支持地质矿产、土地等自然资源在调查评价、规划管理和保护利用等方面融合协同发展,包括生态修复与资源利用融合发展、特色土地资源调查评价与保护利用、特殊空间资源系统开发利用等。

(五)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主要用于支持以乡镇全部或部分行政村为实施单元,以山、水、林、田、湖、草、村全要素为整治对象,全域开展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和公共空间治理。

(六)自然资源科技创新。主要用于支持自然资源领域攻关性和应用性科技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和推广。

(七)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和自然资源事业发展重点项目。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结合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数额,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各年度支持重点及资金额度。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省级财政事权项目全额补助;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项目给予定额补助,最高不超过项目预算总投资的50%。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按照项目类型分类管理。

(一)直接下达的任务类项目。包括:自然资源基础管理、省级基础测绘等。省自然资源厅每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预算,或向承担任务的单位下达任务计划书,承担任务的单位根据任务计划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预算并报省自然资源厅评审,省自然资源厅审议后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项目承担单位或市县。

(二)竞争性立项项目。包括:地质勘查、矿地融合、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自然资源科技创新等。省自然资源厅每年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入库,根据入库项目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项目承担单位或市县。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方案,确需变更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方案的,一经发现,涉及的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收回。

第十八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中途撤销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完成的工作量和规定的预算标准进行财务清算,按规定报批后,将剩余专项资金按原渠道缴回。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财务决算,并报请验收,项目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完善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预算的,应同时编制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并在下达资金时同步下达。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市县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预算的,应同时编制绩效目标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并在下达资金时同步下达。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组织开展绩效监控。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绩效监控并报送监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报送自评结果。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财政评价。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密事项外,各级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和绩效管理信息等。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对存在虚报、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0号)、《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