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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以及财政部、水利部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指由省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支持我省有关水利建设、发展和改革方面的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中央财政下达的水利发展资金与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统筹安排使用,除中央财政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总体建设方案或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省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第五条  水利发展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水利中长期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编制水利发展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水利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职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编制,会同省水利厅分配下达资金预算;会同省水利厅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负责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二)省水利厅职责:负责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发布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分配及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和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七条  省以下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责,由各地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的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下达、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等监管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八条  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村水利建设与管护。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和节水改造,农村生态河道建设和农村河道管护,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和管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农村塘坝除险加固改造等。

(二)水土保持。用于水土流失预防保护、综合治理、监测监管、示范建设等。

(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用于列入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名录的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白蚁防治、安全鉴定(评价)、划界确权、检测监测等,水库管理与保护,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管护等;省水文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南水北调截污(尾水)导流工程维修养护;水情教育及水利风景区等水文化载体建设等。

(四)河湖管理与保护。用于流域性河道和省管湖泊的管控、监测监控评估等,重点流域性河湖巡查,重点水域保护与修复,太湖、洪泽湖等重点湖泊治理保护;省骨干河道管护、幸福河湖建设奖补及河湖长制建设等。

(五)水资源节约管理与保护。用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水资源规范化管理、水生态文明建设、水资源监测、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等。

(六)河湖采砂及水行政执法管理。用于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洪泽湖、骆马湖、中运河等水域禁采和全省水行政执法等。

(七)水旱灾害防御。用于流域性、重要区域性及省际边界水利工程设施度汛隐患消险和水毁修复,防汛仓库维修,防汛通讯、监测预警相关设施设备水毁修复,水旱灾害防御决策信息系统维护、设施设备修复和技术保障支持,水利抢险能力建设,骆马湖周边和淮河入江水道沿线地区排涝降渍补助,水旱灾害防御物资补充及储备管理,水文报汛,兴建应急抗旱水源和调水供水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等。

(八)南水北调水费奖补。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足额缴纳南水北调基本水费的奖补。

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水利建设、发展和改革其他重点工作,根据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第九条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

县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对工程类项目在符合相关定额和预算管理规定的范围内,从省以上水利发展资金中按照不超过3%的比例据实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审计验收等费用,不足部分从市县资金中列支。省、市本级直接实施的项目可参照上述标准相应在省、市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有关费用。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与省级以上基建投资重复安排,但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有关规定执行的除外。

第十条  水利发展资金鼓励各地有序推进智慧水利建设,提高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鼓励各地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发挥水利发展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创新项目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十一条  省水利厅汇总编制完成的以水利发展资金为主要资金渠道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印发实施。市县水利部门在编制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市县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水利发展资金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并实行年度动态调整。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支持的政策内容设立任务清单。任务清单主要包括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支出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除另有规定外,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以因素法分配为主。用于省本级的资金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用于市县的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的,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过渡到因素法分配。加强资金分配与任务清单的衔接匹配,确保资金投入与任务相统一。

(一)农村水利建设与管护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中型灌区建设和节水改造、农村塘坝除险加固改造采用项目法分配。其他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奖补。农村生态河道建设分配因素为河道级别、生态河道长度等,农村河道管护分配因素为农村河道长度等;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分配因素为年度建设任务、财政分档等,管护资金分配因素为农村供水人口、供水管网长度等;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分配因素为改革面积、典型示范等;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分配因素为耕地面积等。

(二)水土保持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采用项目法分配。其他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年度工作任务等,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奖补。

(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省属水利工程维修、水文设施设备维修采用项目法分配。其他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工程设施数量、类型、规模、堤防长度、运行状况、年度工作任务等。水库安全鉴定、水情教育及水利风景区等水文化载体建设等实行“以奖代补”。

(四)河湖管理与保护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省级流域性河道和省管湖泊的管控、监测监控评估采用项目法分配。其他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河湖面积、长度、年度工作任务等;骨干河道管护分配因素为河道长度、年度工作任务等,幸福河湖建设实行“以奖代补”。

(五)水资源节约管理与保护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奖补按考核结果执行。其他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等,实行“以奖代补”。

(六)河湖采砂及水行政执法管理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采砂管理、水域禁采、水行政执法年度工作任务等。

(七)水旱灾害防御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水利工程设施度汛隐患消险和水毁修复等安全度汛采用项目法分配。其他采用因素法分配,排涝降渍补助分配因素为影响区域内耕地面积、排涝泵站数量、抽排能力、圩堤长度等,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管理分配因素为水旱灾害防御物资消耗情况及在册物资数量等,水文报汛分配因素为年度工作任务等。

(八)南水北调水费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水费上缴任务数、实际上缴额度和上缴时间等。

第十四条  对采用因素法分配的水利发展资金,由省水利厅根据上述分配因素,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及省水利厅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为依据,按照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的任务量等情况,结合绩效评价、相关专项工作考核、监督检查等结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与省财政厅会商后确定分配方案。

分配因素发生变化,由省水利厅提出调整建议,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对采用项目法的项目,市县项目由市县水利部门商财政部门申报,省级项目由省级相关单位申报。省水利厅组织审核后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与省财政厅会商后确定分配方案。市县水利部门应当采取竞争立项等方式,建立健全项目库,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省级资金应当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省水利厅在水利发展资金预算批准后,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后,资金直接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下达市县的水利发展资金,实行资金和任务清单同步下达。

省级财政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的方式,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省以上水利发展资金预计数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至各有关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对市县的补助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下达。市县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在省下达的资金额度内,根据本办法或项目实施管理指导意见要求,提出资金具体分配方案,原则上应当在接到专项资金30日内将资金和任务分解下达或落实到位,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及时报送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省直单位的补助资金,通过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达。

第十八条  水利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市县水利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水利发展资金预算,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合同约定等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财政部门、水利部门不得滞留、拖延。

第十九条  水利发展资金中所涉及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执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类项目执行《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卡》制度。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专项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实施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重大设计变更或预算调整的,由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批复的水利、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变更项目,涉及的项目资金按资金来源渠道相应收回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对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和其他重大项目,各级水利部门应结合项目审批、预算评审,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设立、预算申请的前置条件。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应当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水利发展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绩效指标应当细化、量化,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

绩效目标分支出方向由市县水利部门和省本级单位设定,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审核汇总后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水利厅按程序批复下达各支出方向绩效目标。市县水利部门设定的绩效目标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第二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和省本级单位应按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发现偏差及时采取措施纠偏。需要调整和完善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设定绩效目标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办理。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采取分类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省水利厅可按支出方向开展部门评价,省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财政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择部分支出方向开展一定实施期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并作为下一年度水利发展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财政评价或部门评价等级为“中”的市县(市、区)或项目,在下年度预算安排时,视情在评价年度预算20%比例以内予以核减;等级为“差”的,视情取消或暂停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八条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发布或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的监督。分配、管理、使用水利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三十一条  水利发展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9〕8号)、《江苏省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1〕15号)同时废止。《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农〔2020〕94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