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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及 建筑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镇江市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及

建筑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镇江市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及建筑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省市关于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及建筑业发展的有关规定,以及镇江市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镇江市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及建筑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引导和支持镇江市区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项目建设、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注重绩效、择优引导、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管理,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财政局职责: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按程序下达和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编制和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核查和公示等;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进行监管;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各区财政部门职责: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按照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责:根据年度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责任: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年度申报指南申报项目;组织推进项目实施,加强项目实施管理,按期完成目标任务;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对专项资金项目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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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绿色建筑品质提升、既有建筑能效提升、智能建造和新型工业化及建筑领域“双碳”科技支撑工作。包括高品质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公共建筑室内空气品质监测公告试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既有建筑开展能效综合提升、可再生能源应用改造项目;绿色建造和装配式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在低碳绿色建筑综合集成应用项目;建筑领域“双碳”科技支撑技术或应用、绿色低碳建筑监管体系建设、建筑年度碳排放统计、建筑能耗测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低碳公共建筑能耗分项计量、建筑碳排放培训等项目;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增加的其他项目。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产值规模、争优创杯、科技创新等。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及建筑业发展项目。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数额实行总额控制。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编制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会商市财政局后予以发布。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向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项目,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通过初审的项目联合行文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直属单位直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项目评审、核查,并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

第十条 对同一事项,已享受国家、省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除另有规定外,项目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项目评审、核查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按程序报批后下达。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下达、拨付。各区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相关项目单位,不得无故滞留、拖延。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中所涉及的工程类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办公、娱乐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不得用于购买非生产性设备,不得用于其他与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及建筑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建设标准、目标任务等。在项目执行期限内,实施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的,由原负责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的部门审批。未经批准变更项目,涉及的项目资金一律收回市财政。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绩效目标预算编制、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跟踪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是项目具体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住建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有关规定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交信用情况记录,并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限制申报资格等措施。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四)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建设标准、目标任务的;

(五)未通过项目检测、验收评估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镇江市区,包括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经开区和高新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原《镇江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和建筑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镇财规〔2015〕3号)和《镇江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镇财规〔201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