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镇江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镇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江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能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水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公开公正、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专款专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区两级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职责主要包括: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年度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下达资金;指导各区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监督资金执行情况;按规定组织实施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职责主要包括: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资金扶持政策;编报资金年度预算,依法依规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指导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做好对项目或活动组织实施的监管,按规定组织实施资金预算绩效管理;依法依规公开项目和专项资金相关信息等。
第七条各区财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职责主要包括: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分工,落实具体项目任务,做好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等监管工作。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建立健全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根据年度工作通知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实施或工作开展,规范建立项目和资金档案。
(三)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验收考核、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管理
第九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向:
(一)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主要用于开展市级高价值专利培育、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利导航、专利成果转化、专利运营、地理标志培育、“正版正货”承诺推进及其他重点项目。
(二)知识产权资助与奖励。主要用于支持地方围绕知识产权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开展知识产权资助、知识产权奖励、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工作。
(三)根据年度市知识产权工作要点,开展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融资、知识产权专项执法与保护、维权援助、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等与知识产权发展相关的其他任务和项目。
第十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单位运转经费、楼堂管所建设以及购置公务车辆等其他不符合资金使用方向的支出。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采用项目法分配,按指南发布、组织申报、受理审查、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立项公示等程序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执法与保护等专项工作按当年预算安排、专项任务要求及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等确定具体资金使用方案。
第四章资金执行管理
第十二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批准后,制定专项实施计划,会同市财政局报政府审批同意后,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会同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要求开展项目实施。实施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对项目负责人、任务指标、经费安排、执行进度、合作单位等进行调整变更的,应主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同意后,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核。
第十四条各区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下达通知要求,结合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与绩效目标,并于收到市下达资金后30日内,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各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加快支出进度,保障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区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因素。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上半年,对各区上年度知识产权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本年度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重要分配依据。
第十八条市区两级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及单位应积极配合,对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要求制定措施并加以整改。
第十九条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和管理过程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助金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取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及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使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对存在失信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等责任主体,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将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各地财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