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其他经济法规
镇江市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镇江市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引导金融资源更好地流向普惠领域,提升我市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30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86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镇江市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发展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科学、合理、安全、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管、督查、绩效管理工作等。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主要职责: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项目管理制度;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并审核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执行和使用管理,按照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实施担保费补助,引导融资担保机构逐步降低担保费率;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奖励等。

专项资金运用以奖代补、费用补助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和融资担保业务活动进行支持。

第六条奖补对象

注册地在镇江市区,在申报年度未受到行政处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省级主管部门核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分支机构)。

第七条奖补条件

1、被担保企业、项目为在镇江市注册纳税、从事生产经营;

2、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且担保费率不高于1.5%(含)。

第八条奖补标准

申报单位开展的符合申报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按其承担的担保责任比例给予不高于年化0.5%的担保费补贴。如超过申报年度市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专项资金总额,根据因素法依照可用专项资金额度进行相应比例调整。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适当额度据实列支管理费,用于组织培训、开展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金分配、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按年度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开展每年度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第十条 各辖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财政局按申报要求对所辖担保机构的申报资质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申报材料上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审核,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各担保机构进行审核出具审计报告,严格开展审核工作。市财政局依据审核结果,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实行专项核算。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遵守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各区财政局应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弄虚作假,虚列支出。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各辖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财政局对担保机构申报资质进行认真审核,切实履行初审职责。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应落实信用承诺,如实申报专项资金,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存在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在三年内禁止申报专项资金,并记录失信信息,报送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担保机构在申报年度如有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被公众举报的,一经查实,不得享受上述资金补贴政策;自整改合格后的次年起,方可申报。

第十五条 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在专项资金申请、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第三方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和处理,保证专项资金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实施调整完善相关的制度和实施细则,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