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其他经济法规
徐州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徐州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我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工作,规范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5号)等文件及预算管理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标准保护、高效益运用、高品质服务。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可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等方式进行分配。采用项目法分配的,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项目遴选,主要采取认定、评审、招标等方式确定拟支持的项目。采用因素法分配的,根据相关因素测算、核定分配金额,下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兑现,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二)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制定年度申报指南;

(四)审核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按规定下达资金;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对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行监控,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二)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项目管理操作流程,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四)牵头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遴选,审核申报材料和数据,进行公示并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

(五)负责项目实施管理,签订项目任务书,组织做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验收评价等工作;

(六)配合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二)配合当地知识产权部门做好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工作;

(三)会同当地知识产权部门具体实施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区知识产权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确定年度本地区知识产权工作重点,提出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二)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三)督促项目承担方按批复执行项目,监督具体项目执行情况,配合做好项目过程检查和验收评价工作;

(四)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项目承担方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申报项目;

(二)签订项目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质量和安全负责,对项目实施日常管理,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三)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四)按照规定需要进行项目验收的,项目完成后,及时向同级知识产权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五)配合财政、知识产权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评价以及专项资金清算等工作;

(六)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履行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创造支持范围:

用于开展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企业知识产权强基计划、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单位)、国家、省、市专利奖和发明人奖、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高校知识产权能力提升行动、地理标志、数据知识产权等工作,培育高价值专利和高知名度商标,提升知识产权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保护支持范围:

用于开展市级“正版正货”承诺街区、承诺行业项目、驰名商标奖励、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贯标等工作,构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优化知识产权营商环境。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运用支持范围:

用于开展专利导航与专利预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转化、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联盟建设等工作,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提升运用效益。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服务支持范围:

用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品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和招引、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知识产权工作站(商标品牌指导站)、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项目、知识产权人才培育等工作,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 已获得国家、省奖励资金的项目,市级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奖励。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与内容可根据国家和省知识产权局及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要求做出相应调整。

第四章  申报、评审与资金下达程序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制定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支持方式、申报要求等。

(二)申请方向注册地知识产权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记录;

2.未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禁止申报财政专项资金;

3.其他具体申报要求。

(三)各级知识产权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审核项目材料,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在规定时间内将符合规定的项目汇总后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七条 评审程序

(一)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统一评审,择优推荐项目。

(二)市知识产权局对择优推荐的项目进行集中审议和确定。

(三)市知识产权局将专项资金拟资助和奖励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结合公示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会同市知识产权局下达专项资金。各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按原项目申报程序报批。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市知识产权局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市知识产权局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绩效监控,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必要时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相关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区财政部门、知识产权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报告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知识产权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检查和项目跟踪管理、验收等工作。

(一)关于项目验收主体。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市、区两级知识产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聘请第三方机构、专家等参与项目验收。

(二)关于项目验收程序。项目承担方应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向项目验收主体申请验收,并按相关规定提供完整全面合格的验收资料。项目验收主体采取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方式,组织项目验收。对验收结论为限期整改且经整改后仍不通过的和验收不通过的,不再拨付后续补助资金并收回已拨付的有关财政资金。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发生变化项目实施已无意义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而需要撤销的,以及未按照计划进度完成的项目,经市知识产权局核实后,将该项目资金收回。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或活动组织实施过程中,各级知识产权、财政部门、项目承担方要自觉接受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生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情况,采取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8日。2018年3月28日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徐州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财规〔20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