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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徐州市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是统筹省级财政补贴和市级财政部门预算,对市级储备原粮(小麦、稻谷等,以下简称储备粮)和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储备食用油)给予补贴的资金其中:储备粮保管费用储备食用油保管与轮换费用从省级补贴资金中列支,储备粮轮换与利息补贴、储备食用利息补贴由市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注重公平、讲究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足额安排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绩效重点评价工作。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负责:配合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确认市级粮油储备情况,提出补贴资金拨付建议组织补贴资金预算编制、开展补贴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

 

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储备粮。按照承储企业已落实的储备规模总量,给予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保管费用:每年每吨补贴110元;

(二)轮换费用:小麦每年每吨补贴40元、籼稻每年每吨补贴60元、粳稻每年每吨补贴80元;

(三)贷款利息:按照储备粮入库成本和同期一年期LPR+20BP计算,给予全额补贴。启动《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年份,按同品种同等级国家最低收购价核定储备粮入库成本;没有启动的年份,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测的同品种同等级平均收购价格核定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六条  储备食用油。按照承储企业已落实的储备规模总量,给予保管与轮换费用、贷款利息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保管与轮换费用:每年每吨补贴400元;

(二)贷款利息:按照储备食用油库存平均成本和同期一年期LPR+20BP计算,给予全额补贴。

 

第七条  储备粮和储备食用油补贴资金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办法。对承储企业未按规定轮换部分,扣除全年补贴资金。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八条  储备粮保管费用和储备油补贴资金按半年度拨付。每年1月、7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各承储企业上半年度储备任务完成情况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建议市财政局在收到省级补贴资金后,根据储备任务完成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承储企业。

第九条  储备粮贷款利息补贴按季度拨付。每季度首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各承储企业上一季度储备任务完成情况审核确认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建议。市财政局审核后,将预算指标下达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承储企业。

  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资金按年度拨付。每年1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各承储企业上一年度储备粮轮换任务完成情况审核确认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建议,市财政局审核后,将预算指标下达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承储企业。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加强补贴资金绩效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价。必要时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一步开展绩效重点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补贴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承储企业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补贴资金。对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202212日起执行,执行期限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