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其他经济法规
《泰州市检验检测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年7月25日,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泰州市检验检测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办法》(泰市监规〔202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更好落实《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在国家大力推进各行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大背景下,为加快推进我市检验检测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切实遵守检验检测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主体责任,亟需一部规范性文件来完善检验检测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设。结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江苏省检验检测信用监管工作方案》及我市实际,制定《泰州市检验检测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办法》。

二、当事人实施哪些违法行为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当事人实施下列检验检测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严重危害质量安全;

(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严重危害质量安全;

(三)拒绝、阻碍、干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

(四)其他违反检验检测领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市场主体相关责任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当事人符合什么情形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四、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五、《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管理办法》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