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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建立奖惩机制,根据《淮安市政务(办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等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内设各处室及事业单位。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考核方案、实施考核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和范围、公开效果等方面,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制度执行到位,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范围科学准确,分级有序;公开形式多种多样,方便有效;公开时限符合规定,经常及时;审核机制完善,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方法和程序:采取处室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开展。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

(一)优秀: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群众满意。凡发生1次以上应公开信息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开,或1次以上群众关于信息公开合理投诉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二)达标:能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三)不达标:未能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凡一年内发生应公开信息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开情况3次以上,或群众关于信息公开合理投诉3次以上,或发生泄密事件1次以上者,均为不达标等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局机关年度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处室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处室以及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对考核不达标的处室,在年度目标考核中不得评为先进处室,处室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对存在问题要查漏补缺、限期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