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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城市本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本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盐发〔2019〕14号)、《江苏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绩效目标的分类:
(一)按照预算收支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一般不单独编制,纳入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统筹考虑。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预算部门依据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是指预算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依照确定的职责、行业发展规划和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等方面,衡量部门和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的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包括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中长期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年度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四条  绩效目标管理包括绩效目标编制、报送、审核、完善、批复、应用等活动过程。市本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情况应当按要求编入政府预算草案。
第五条  绩效目标管理对象为纳入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其他涉及的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债务资金等绩效目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项目资金申请单位(含个人,下同)按其职责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建立多层次绩效目标管理机制。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市本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开展绩效指标研究和绩效目标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二)部署和指导市本级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绩效目标的编制、报送、审核、批复、公开和调整等工作;
(三)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四)其他职责。
第八条  预算部门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构建本行业、本领域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二)组织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及项目资金申请单位的绩效目标编制、报送、完善和调整工作,负责审核、汇总和分解批复本部门、所属单位及项目资金申请单位的绩效目标,对本部门绩效目标的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三)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绩效目标信息公开工作;
(四)其他职责。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申请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预算部门绩效目标管理相关要求编制、报送、完善和调整所申请预算资金项目的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负责;
(二)其他职责。
第三章  编制与报送
第十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预算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和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并向财政部门报送。除应对突发事件外,未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不纳入项目库管理,不安排预算资金。
对当年度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应当按照事前绩效评估规定加强评估论证,评估结果作为绩效目标编制和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预算执行中需要分解的项目,应由具体的实施单位负责编制细化的绩效目标,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备案。应对突发性事件的项目,可先安排预算,预算安排后30日内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补编并报送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编制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三)财政部门中期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
(四)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五)其他依据。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预期产出应当反映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预期效果应当反映上述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不能量化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编制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三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十四条  绩效标准是编制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经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编制方法。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
1.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明确项目的功能特性。
2.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对项目支出总体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二)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的编制:
1.对部门的职能进行梳理,确定部门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
2.结合部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部门在本年度内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部门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依据部门总体目标,结合部门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确定每项工作任务预计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工作任务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第四章  审核与完善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财政投入方向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对编报的绩效目标按照预算管理级次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审核结果作为项目入库、预算申请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纳入项目库管理,不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立项必要性。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划、党委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否属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范畴,是否符合财政投入方向和重点。
(二)实施可行性。项目实施基本能力与条件是否具备,项目实施计划是否合理,对风险和不确定因素的应对措施是否齐备。
(三)目标规范性。项目基本信息是否清晰完整,是否编制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和指标值;绩效目标是否与本部门职能、发展规划等密切相关,设置是否全面且规范;是否按项目实施内容和资金用途细化量化指标,是否按立项必要性设置了核心绩效指标。
(四)目标合理性。绩效指标和指标值是否经过论证及科学合理测算,是否符合行业或事业发展规律,数据是否可获取。
(五)资金匹配性。项目预算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支持对象、实施内容、资金分配方式及标准等是否明确且可行,投入是否经济,预算资金与绩效目标是否匹配。
第十九条  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目标规范性。部门基本信息是否清晰完整,是否编制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和指标值;绩效目标是否与本部门职能、发展规划等密切相关,设置是否全面且规范;是否按部门职能和年度重点工作细化量化指标,是否突出了部门履职核心绩效。
(二)目标合理性。绩效指标和指标值是否经过论证及科学合理测算,是否符合行业或事业发展规律,数据是否可获取。
(三)资金匹配性。部门整体预算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投入是否经济,与绩效目标是否匹配,能否保证部门正常履职需要;部门内部各项资金用途有无重合,是否与相关核心业务指标匹配;各项资金在支持对象、范围和用途等方面与其他部门有无重合。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审核流程:
(一)部门审核。预算部门对编报的绩效目标逐级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二)财政审核。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目标完善。预算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反馈的审核意见,组织完善绩效目标,经预算部门逐级审核通过后,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在审核绩效目标时,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根据需要,可采取组织专家、中介机构及社会相关人士参加评审的方法,实施第三方评审,提高审核的权威性和公信度。
第五章  批复与应用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应将绩效目标一并批复。预算部门在向下级预算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批复预算或下达资金时,应将绩效目标分解一并批复下达。
第二十三条  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重新申报、审核、批复。
第二十四条  批复的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项目实施、部门履职、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部门考核等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预算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公开绩效目标信息(涉密信息除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在绩效目标管理中发现财政和财务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同时报送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行政问责参考依据。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7日起施行。盐城市财政局2014年12月12日印发的《盐城市市级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盐财规〔2014〕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本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2.市本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表(预算部门)
3.市本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表(财政部门)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5.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目标审核表(经办机构)
6.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目标审核表(财政部门)
7.市本级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
8.市本级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审核表(预算部门)

9.市本级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审核表(财政部门)

附件1

 

市本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编制部门:                      部门编码:                        单位:万元

附件2

 

市本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表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项目名称:

注:审核等级: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

下为差。


附件3

 

市本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表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项目名称:

注:审核等级: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

下为差。


附件4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经办机构名称:              机构编码:                       单位:万元

附件5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目标审核表(经办机构)

 

项目名称:

注:审核等级: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

下为差。


附件6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目标审核表(财政部门)

 

项目名称:

注:审核等级: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

下为差。


附件7

 

市本级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

 

填报部门(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


附件8

 

市本级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审核(预算部门)

 

部门名称:                                            部门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