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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2023年12月12日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25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19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修改为“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三、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发改、市场监管、民政、教育、农业农村、公安、财政、人社、审计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

四、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公告期不少于15日”修改为“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将第二款中的“土地”修改为“拟征收土地”。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分别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行为应当进行公证。”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

“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园区具体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对被搬迁房屋的价值评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被搬迁人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八、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其中的“相关权利人”修改为“补偿安置对象”。

九、将第十四条中的“县级”全部修改为“区”。

十、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拟征地公告”修改为“拟征收土地公告”;将第二款中的“被搬迁房屋的面积”修改为“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删去第四款。

十一、将第十六条中的“拟征地公告”修改为“拟征收土地公告”。

十二、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临时建筑”修改为“临时建筑物”。

十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被搬迁人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对其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依法提供安置房或者给予货币补偿安置。”

十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小于或等于230平方米的”修改为“在230平方米以内的”,将“不安置住房”修改为“不作产权调换”,将“给予补偿”修改为“给予货币补偿”;将第二款中的“产权调换房”修改为“安置房”。

十五、将第二十二条中的“被搬迁合法住宅房屋面积”修改为“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将“乘以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修改为“乘以选择货币补偿部分的合法建筑面积”,将“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超过230平方米的”修改为“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30平方米的”,将“房屋重置价格”修改为“被搬迁房屋重置价格”。

十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被搬迁住房面积”修改为“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十七、将第二十四条中的“搬迁面积”修改为“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将“搬迁人”修改为“搬迁实施单位”,将“搬迁安置房”修改为“安置房”。

十八、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非住宅房屋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且没有改变用地性质、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非住宅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不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对地上建筑物评估确定补偿,对租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所签租用合同退还相应的租金。”

十九、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被搬迁人对房屋全部或者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照货币补偿(包括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价值)的金额给予适当奖励。”

二十、将第三十七条中的“搬迁安置房”修改为“搬迁安置房源”。

二十一、在第三十九条中的“被搬迁房屋补偿价格”前面增加“货币补偿的奖励标准”。

本决定自2024年1月25日起施行。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