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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 中共扬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扬州市基层党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组织部、财政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党工委办公室、财政(审)局:

为加强和规范扬州市基层党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扬州市基层党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中共扬州市委组织部

2023年12月13日

 

扬州市基层党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基层党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和《扬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办〔202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扬州市基层党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专门设立用于我市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组织力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法规范、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会同市委组织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及时下达专项资金;按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指导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主要职责: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建议方案;评估相关项目实施情况;按规定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功能区做好项目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条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按照规定做好资金拨付工作,落实本级配套资金;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各县(市、区)、功能区组织部门主要职责: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并统筹落实本级配套资金;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审核基层党组织申报项目,对资金使用管理及拨付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每年向市委组织部汇总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资金用途

第八条支持市区社区和市级经济相对薄弱村(帮促村)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加强两新组织党建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服务困难党员群众和特殊群体、党建工作先进典型的选树和推广、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功能提升建设及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维修、提升村(社区)党建信息化水平、支持基层自治平台建设、支持突发重大事关公共安全的专项工作。

第九条支持市级经济相对薄弱村(帮促村)、软弱后进(涣散)村党组织实施的对村级集体经济稳定增收有直接带动作用的村级财力建设项目、经营投资项目和为群众办实事项目等。

第十条支持市派驻村第一书记工作。主要用于市派第一书记及所驻村开展政治学习和培训、村级党建活动、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开展乡村建设行动、联系发展项目、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以及第一书记日常办公、生活用品购置、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工资、津贴、奖金、加班费等人员经费以及应由居民自行承担的服务项目;不得用于非为民服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建设维修及办公条件改善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出;不得用于已有财政资金安排的服务项目(符合1+N为群众办实事的项目除外)以及应由其他经费开支的相关支出。

第四章资金分配、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按照公平、规范、实效的原则,采用因素分配法,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市区社区、市级经济相对薄弱村、各地市派驻村第一书记数量;软弱后进(涣散)村和经济相对薄弱村(帮促村)党组织实施项目规模、成效及评审结果等。具体为:

(一)根据市区社区、市级经济相对薄弱村数量,按照每个村(社区)每年20万元标准安排为民服务补助经费。

(二)根据各地市派驻村第一书记数量,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安排工作经费。补助标准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三)根据软弱后进(涣散)村和经济相对薄弱村(帮促村)党组织实施项目的规模、成效及评审结果,按照一定标准安排补助经费。具体补助标准根据当年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市委组织部应结合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任务及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建议方案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后,会同市委组织部联合发文,将专项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各地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各地组织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并及时落实本地区配套资金,加快支出进度,保障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做好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跟踪等工作。

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县(市、区)、功能区组织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将定期组织联合督查。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套取、滞留、挤占、挪用。凡违反本管理办法,挤占、挪用、造假、虚报、甚至私分、侵占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拨款,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3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9年1月13日。原《扬州市市区社区党组织为民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扬财规〔2015〕4号)、《扬州市软弱后进村、经济薄弱村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财行〔2016〕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