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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 中共扬州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扬州市网格现代化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财政(审)局,各县(市、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政法委,生态科技新城政法信访办,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治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扬州市网格现代化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扬州市网格现代化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中共扬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

 

扬州市网格现代化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扬发〔2020〕25号)、《扬州市推进微网格建设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助力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扬办发〔2021〕30号)、《关于进一步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实施意见》(扬发﹝2022﹞69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扬州市网格现代化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扬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办〔202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州市网格现代化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县(市、区)、功能区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专款专用、推动创新、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会同市委政法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指导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委政法委主要职责: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制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检查计划;评估各地区网格化工作实施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条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各县(市、区)、功能区党委政法委(社会治理局、政法信访办)主要职责:规范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按规定做好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选取财力状况、常住人口数、网格和微网格数、网格化工作考核结果等因素,在量化的基础上,依据当年网格化工作考核等要求确定各因素权重。具体补助标准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和预算规模确定。

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奖金、福利、接待、外出学习考察,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以及弥补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及其他国家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十条市委政法委应结合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根据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评价结果等因素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对市委政法委的分配建议进行审核,按规定报批后,会同市委政法委将专项资金下达至各地财政部门、党委政法委(社会治理局、政法信访办)。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功能区党委政法委(社会治理局、政法信访办)应当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规范经费审批使用手续,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各地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加快支出进度,保障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

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和党委政法委(社会治理局、政法信访办)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市委政法委适时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下达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每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功能区党委政法委(社会治理局、政法信访办)应会同财政部门,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市财政局、市委政法委作出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和市委政法委视情况对各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资金拨付不及时、使用效益不高、挤占挪用等情形的,扣减或停拨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4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8年12月24日。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政法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