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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扬州市规划编制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功能区财政(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规划编制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扬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制定了《扬州市规划编制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1月24日

 

扬州市规划编制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规划编制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扬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办〔2021〕6号)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划编制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指令性规划编制的项目资金。办法中所称的指令性规划项目包括列入年度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的项目和市政府临时指令性规划编制项目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制定年度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项目经费,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监督检查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制定年度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和绩效评价等。

第四条规划编制项目的确定应优先考虑扬州全局性、战略性规划项目,法定规划和规划管理急需的规划项目,市政府年度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包括规划研究、规划编制、规划基础信息、规划管理等内容,支持重点乡镇开展规划编制示范工作。区、县级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设计项目不属于本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会同市财政局形成年度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报市规委会审定。经市规委会审定通过的年度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是指令性规划项目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年度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经市规委会批准后原则上不得新增、中止、调整,确因实际工作需要有新增、中止、调整规划项目的,应事先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渠道,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手续调整专项资金安排方案。

第七条市政府后续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的零星规划编制任务作为临时性指令性规划编制项目,费用在预算范围内的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市政府要求确定,以专题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形式作为立项依据,并报市财政局备案;费用超出预算范围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手续追加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第八条规划编制项目应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规划编制单位。预算金额在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项目可通过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服务采购平台采购规划编制单位,或者按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属于自行采购范围、时间紧急的临时性指令性规划编制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直接委托技术强、资质高、信誉好的规划编制单位。

第九条购买规划编制服务应签订合同。合同以政府采购格式合同为基础,明确项目设计内容、进度及要求、甲乙双方义务与责任、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除特殊情况外,在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30%的启动资金;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初审、复审和中间成果检查并出具中间成果审查意见后,支付合同价40%的项目资金;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后凭成果验收单支付剩余尾款。

第十一条规划项目成果编制完成后,编制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成果验收单。按照不同的项目类别,完成下述工作后方可认定为通过最终验收(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

1)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其他法定规划经专家会审查通过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2)规划研究类项目、规划基础信息更新等项目经专家鉴定会形成正式意见。

3)临时指令性项目根据领导签署意见、会议纪要或者部门会商意见等多种形式通过验收。

4)基础性年报、汇编等项目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求印发后认定通过验收。

第十二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规划编制单位提供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成果检查验收,监督项目成果归档、转化工作。规划成果实现资源共享,为后续规划编制项目提供基础服务。

第十三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合同、中间成果审查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和成果验收单等提出资金分阶段支付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并审查相关附件内容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做好项目的绩效预评估和绩效后评价工作,确定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年度结束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十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专项资金核算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和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