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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卫健委,各功能区财政(审)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市卫健委、医保局,各公立医院: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推动示范项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3〕3号)、《扬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办〔2021〕6号)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扬州市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0日

 

扬州市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

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推动示范项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3〕3号)、《扬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办〔2021〕6号)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项目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和各示范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自筹,用于支持我市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示范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安排,保障重点。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政资金,支持落实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重点工作任务。

(二)合理规划,分级管理。卫健部门围绕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总体目标,合理确定示范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和绩效目标,各项目单位分别负责落实。?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示范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体现正向激励、优绩多补的导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项目实行“示范项目+子项目+具体实施项目”模式管理,示范项目内容和目标由各子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示范项目资金来源、分配和使用由各子项目管理办法确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市卫健部门示范项目方案,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将市级财政配套资金纳入预算;组织开展示范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示范项目资金管理程序下达预算和拨付资金,按要求开展财政监督。

第六条市卫健部门负责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年度示范项目资金预算;制定子项目管理办法(方案)或项目申报指南,提出子项目资金分配方案;负责工作任务申报、遴选、确定以及预算评审、绩效目标编制、预算执行、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等,并对绩效目标实行评价和动态管理。

第七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各类资金,将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纳入预算,并按程序下达预算和拨付资金;按规定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

第八条各县(市、区)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包括具体项目申报、遴选、确定以及预算评审、绩效目标编制、预算执行、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等,配合本级财政部门编制项目预算,按规定具体实施示范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九条项目单位根据承担的示范项目工作任务,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足额安排自筹资金,合规使用示范项目资金,规范项目日常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本单位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合规性以及项目实施的质量、评价结果等负责;配合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审计验收、绩效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使用范围和要求

第十条示范项目资金用于推动我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着力提升市县级公立医院诊疗能力,着力加强智慧医院建设,着力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主要用于学科建设、人才引育、设备购置、医防融合、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中医药发展、信息化建设等支出。

第十一条示范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不得用于人员、公用、运转等一般性支出、基础设施建设、大型医用设备购置和长期债务化解,也不得用于法律法规不允许列支的其他支出。上级专项资金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示范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财务制度、管理程序和示范项目任务要求,按照项目支出范围依法依规使用资金。涉及项目立项、信息化备案、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形成资产的按资产管理办法登记管理。

第四章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示范项目资金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财政资金分配应根据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内容,按照分类指导、示范引领的原则,重点围绕承担任务和绩效目标的实现,采取定额补助、以奖代补、预拨加考核结算等方式。自筹资金由项目单位根据示范项目资金预算方案配套落实。

第十四条示范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市卫健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提出示范项目总预算和年度资金计划,同时明确各子项目预算安排、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分配方式等,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卫健部门编制示范项目资金预算方案,经资金与绩效管理组研究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子项目资金管理。市卫健部门牵头制定子项目管理办法(方案)或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子项目绩效目标、财政资金补助标准和比例、拨付条件、实施时限等,并根据子项目资金预算和工作任务实施情况提出资金申请,市级财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转移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子项目年度预算资金可在涉及的各具体项目之间进行统筹调整。

第十六条具体项目资金管理。按照信息化、人才引育、学科建设、设施改造、设备购置等具体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实施和管理,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文本,明确资金预算(财政补助资金和自筹资金)、承担任务、绩效考核目标、项目完成时间等,报送同级卫健、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完成后由单位提出申请,卫健部门负责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核查,并向市级卫健、财政部门报送。对超时未能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应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示范项目总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批。子项目预算和具体工作任务补助资金,可以根据工作任务调整,绩效评价应用、国家政策要求等变化情况,在不突破示范项目总预算的原则下实施动态调整。

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卫健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九条各项目单位为项目绩效管理主体,开展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并将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结果上报同级财政和卫健部门。

第二十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级卫健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纠偏,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对实施中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要停止拨款、暂缓执行,卫健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一条市卫健部门应每年度或根据示范项目推进情况遴选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示范项目开展绩效督导、考核、评价,市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示范项目资金核查,并将绩效管理成果作为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虚报、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市卫健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0日起实施,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如示范项目实施期间因特殊情况未实施到位,本办法管理期限可延至项目实施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