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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退役军人优待联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镇江经开区社发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提升我市退役军人优待联盟规范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江苏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定了《镇江市退役军人优待联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镇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1211

 

 

 

 

 

镇江市退役军人优待联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退役军人优待联盟(以下简称优待联盟)管理,规范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社会优待服务项目内容,不断提升工作规范性,切实增强退役军人荣誉感、获得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江苏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奖惩结合、公平规范、能进能出的优待动态管理机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社会优待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顺应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对美好生活期待,秉持体现尊崇、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营造爱国拥军、尊重退役军人浓厚氛围。

第三条市、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镇(街道、园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负责本级退役军人优待联盟工作,规范发展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军人社会优待。

第四条优待联盟工作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把优待联盟工作作为保障退役军人权益、提升服务对象荣誉感和获得感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重点任务,与其他重点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

各镇(街道、园区)服务站应主动对接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广泛征集养老医疗、生活服务、文化娱乐等优待项目内容,对提供优待的单位组织对其相关资质进行初核,了解掌握其经营运转情况,优待项目内容是否真实有效,对初核通过的及时报各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各市(区)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彰显特色,制定本地优待联盟发展计划,依据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总数明确拓展优待项目目标数量,对接服务对象需求明确重点行业内容,牵头镇(街道、园区)服务站做好各类单位、组织的对接。通过开展现场勘查、组织服务对象代表实地体验、座谈会讨论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服务站初核上报单位组织予以审核,严格考察优待的可行性、实效性。对金融保险等风险较高优待项目要重点把关,要广泛告知退役军人不参与类似预充值和预存会员制等可能存在矛盾纠纷的业务。对可行度高、风险小,能让退役军人真正享受优待的项目,经审核通过后由局本级与提供单位、组织签定退役军人优待合作协议,协议应明确优待内容、起止时间、权利义务、责任条款,原则上有效期不少于3年。协议生效后优待项目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加强政策研究和调研,谋划全市优待联盟发展管理工作,指导各地规范优待联盟成员管理,对服务对象需求集中、反响较好的优待项目进行宣传推介,组织开展优待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定期召集会议,会同相关部门、各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相关单位、企业研究会商遇到的问题。积极回应退役军人诉求,主动对接部分资质全、信誉好、具有较强服务退役军人能力的单位、组织,鼓励其加入优待联盟,对各市(区)审核上报优待项目把关备案。建立完善全市优待项目清单,面向社会发布。

 

第三章准入机制

 

第八条全市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具备相关资质的可自愿加入优待联盟,向属地镇(街道、园区)服务站提出申请,填报《优待联盟成员单位审核表》,事业单位需提供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需提供依法纳税、缴纳社保凭证,社会组织应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及年审结论,单位、组织信用良好,无违法失信行为,经镇(街道、园区)、各市(区)、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初核、审核、备案后成为优待联盟成员单位。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申请加入优待联盟前应就优待项目广泛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与自愿提供优待的单位签定协议,形成优待目录清单,做到平等沟通、规范操作、清楚明了,避免矛盾问题。

第九条申请加入优待联盟的单位、组织应加强调研,全面掌握相关情况,以退役军人专属+最优为原则制定尊戎优待办法,细化内容和流程做到简便易操作。鼓励各单位、组织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长期可持续原则,结合实际提高优惠比例。

 

 

第四章退出机制

 

第十条优待联盟成员单位应对照尊戎优待办法和协议内容落实退役军人优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优待的一般应提前3个月(遇突发情况无法提前的应于事发后1天内)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终止合约,并公开做好解释说明,征得服务对象理解,规范合理处置好相关问题后退出优待联盟。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回其优待联盟标识牌。

优待合作协议到期后6个月内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提供优待的成员单位之间未进行续签的,优待项目自行终止。成员单位不提供任何优待项目的,应当及时退出优待联盟,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回优待联盟成员单位标识牌。

第十一条优待联盟成员单位存在有名无实、违法失信、虚假宣传等行为的,查实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责令其自行退出并收回优待联盟标识牌。拒不配合的予以清理除名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优待联盟成员单位存在其他影响退役军人荣誉感、获得感等不当行为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依据情形采取友情提醒、沟通指导、整改提高、限期退出、清理除名等措施予以规范处置。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优待联盟成员单位统一授牌,成员单位标识牌应悬挂于经营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对优待内容予以公示。标识牌不得赠与、转借他人。任何个人和组织发现未经审核备案自行悬挂优待联盟成员单位标识牌的可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举报,相关部门依法核实处理。

第十四条优待联盟成员单位要及时做好系统内相关人员培训,确保一线业务人员全面准确掌握优待内容。要明确专人负责,公布联系方式,畅通服务对象咨询沟通和投诉渠道,建立高效的问题协调处置机制,定期对优待落实情况开展统计和自查,加强分析研究,每年成员单位法人代表牵头开展至少一次优待情况回头看,促进优待内容落实落细。

第十五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得以优待联盟名义收受财物,工作人员不得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全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待联盟成员单位加强指导和管理。

(一)镇(街道、园区)服务站对优待联盟成员单位悬挂标识牌、公示优待项目内容、落实优待情况上门抽查,每月抽查比例不低于10%,当年行政区域内成员单位检查全覆盖。

(二)各市(区)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在各优待联盟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对投诉事项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属地进行调查处理,一般10个工作日内向服务对象反馈结果,复杂疑难事项可提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职能处室共同调查研究,20个工作日内向服务对象答复或解释说明。

投诉经查实后,对优待内容宣传培训不够、落实不到位的相关优待联盟成员单位限期整改,已整改到位的6个月内列为重点监测单位。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督促,督促无效的取消成员资格并通报至行业主管部门;对无正当事由拒不履行合约优待内容或优待有名无实的及时摘牌清理,单位、组织列入优待联盟负面名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存在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造成社会影响的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追责。

(三)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指导各市(区)、镇(街道、园区)做好优待联盟成员单位监督管理工作基础上,及时做好优待项目清单动态调整。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邀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退役军人代表、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热心支持退役军人事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开展明察暗访,做好问题收集梳理分析,召集相关优待联盟成员单位集中反馈,明确整改时限、要求和标准,督促整改到位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六章表扬激励

 

第十七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定期对行政区域内优待联盟成员单位开展示范单位建设,建设应当突出示范激励导向,严格标准,控制数量,鼓励成员单位比质量、比服务、比满意度,让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获得更高质量优待。镇(街道、园区)服务站依据成员单位优待服务质量择优推荐上报,各市(区)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审定市(区)级示范成员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牵头审定市级示范成员单位,市级表扬激励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镇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自20241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110日止。实施前已与市、各市(区)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签定优待协议的单位、组织自实施之日起按照本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