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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市(区)财政局,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局:

为加强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和《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以及《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苏农规〔201910号)、《江苏省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5号)和《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苏农建〔20212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订了《镇江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农业农村局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124

 

镇江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和《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以及《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苏农规〔201910号)、《江苏省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5号)和《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苏农建〔202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适用于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安排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及市、县两级财政自主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含市县两级财政增加投入的项目)。

第三条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农田建设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支持本市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农田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管理监督有力、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管理,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开展评估。

第五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市农田建设工作,牵头制定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规划,提出本地区年度任务方案;参与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区项目库,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负责本地区项目监督检查、统计汇总等;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依法依规公开专项资金和项目相关信息。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农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编制农田建设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绩效管理;指导各市、区加强资金管理;依法依规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已建高标准农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级农田建设项目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开展日常监管。

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安排落实县级农田建设资金,根据相关规定核算和拨付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加强资金监管。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推动落实已建高标准农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工作。

 

第二章 农田建设资金使用

 

第六条农田建设资金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农田建设项目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农田建设资金支持用于高标准农田及农田水利建设。

第七条农田建设资金使用内容:

(一)土地平整(要满足机械作业要求);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交通;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市、县两级财政增加投资主要用于创新试点、土地平整、上级资金投入后未全部覆盖的农田基础设施(沟渠田林路、桥涵闸站电等)、青苗补偿费等,地方财政增加投资的建设内容,与上级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第八条农田建设项目应与产业项目建设加强前后衔接、联动安排。按照统筹整合要求,农田建设资金与其他财政资金应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共同投入,形成合力,但不得重复安排,同时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对农田建设的投入。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农田建设项目申报主体原则上以镇(街道)人民政府为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等涉农单位可以申报农田建设项目。具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

(二)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

(三)拟建设的地块集中连片,建设治理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或者生态环境;

(四)拟建设的地块所在自然村的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或所在村委会同意;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农田建设实行项目库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农田建设规划和年度项目申报政策要求,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建立年度农田建设项目库。项目申报材料应达到可研深度,包括项目概况、建设必要性、可行性、项目建设目标、内容、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施工进度安排、预期效益以及规划图等必要的附件材料。

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各市、区上报农田建设项目,形成本市农田建设项目库。

第十一条纳入市级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项目区现场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编制,由具有水利等相应专业的有资质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勘察、设计单位的确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

第十二条省级及以上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的初步设计根据省级管理要求,由县级初审后报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市、县两级财政增加投资的建设内容,应纳入上级项目编制和评审。市、县两级立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自建项目),由各市、区自行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市级备案。

第十三条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农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政策为依据,对申报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和审查,为项目立项提供决策依据。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及时批复项目初步设计,项目评审不可行的项目不得批复立项。

第十四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和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等,编制、上报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市、县两级财政增加投资的建设内容应一并编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市、区年度实施计划进行审查、汇总,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批。自建项目由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批复,报市级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农田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建设主体,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2年,具体建设时限按照批复执行。

第十六条农田建设项目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制度。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七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招投标,招标方案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项目招标前,项目建设单位应视项目规模、工程复杂程度等,及时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图设计。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物资设备采购在县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监理单位。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调整或终止的,按计划调整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办理调整或终止手续。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项目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项目调整包括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单项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项目建设期限变化等。以项目为单位,建设内容调整涉及项目财政资金10%(含)以下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涉及项目财政资金10%以上的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其中,20%以上的需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主要单项工程发生重大变更,包括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单项工程财政投资增加或减少20%以上情形,以及单项工程地点发生较大变化超出原工程服务范围的,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其他一般设计变更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项目建设期限调整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批。

项目建设地点变化或项目终止的,需逐级报省级批复。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定期向县级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县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进行指导和跟踪督查,并定期向市级主管部门上报,市级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督查和通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农田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农田建设资金中所涉及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二十一条农田建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农田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费包括项目申报(至可研深度)、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勘察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支出,具体按照招投标或政府采购中标价为依据结算。工程监理费按照实际竣工项目工程审定价为依据,费率通过竞争确定。

第二十三条项目管理费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合理预留年度项目管理费用数额,具体比例按照省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县级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部门(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在农田建设规划编制、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开展相关管理工作时所发生的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交通费、租赁费、印刷费、宣传费、信息化建设费、专家咨询费、委托业务费、上图入库费、审计费、工程质量检测费等。

市农业农村局的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经费(包括省委托的项目立项评审、项目竣工验收等支出)由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资金支付采取县级报账制,报账时必须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施工合同、施工进度报告、税务发票、监理签证、验收结果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资金报账申请,经项目建设单位初审,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县级财政部门报账;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和相关票据,复核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县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好资金清算工作,投资总额超过批复计划的部分统筹解决,批复计划之内的投资总额,据实按规定比例承担。

第二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余结转的农田建设资金,按照财政部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项目实施计划和投资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内容或者调整预算。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以及年度计划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有设计以及年度计划调整的,按照项目批复变更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完成项目竣工图绘制;

(二)项目工程主要设备以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三)各单项工程已通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四方验收并合格;

(四)已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经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报告;

(五)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以及相应的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已完成项目有关材料的分类立卷工作;

(六)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完成资金报账拨付;

(七)已完成项目初验并合格。

第二十九条单项工程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开展单项工程四方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做好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程质量检测等工作的组织、协调。竣工决算审计由县级管理部门确定的审计单位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和项目财务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资金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条单项工程验收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项目初验。项目初验应对照项目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逐项核查,并检查单项工程验收指出问题是否整改到位。项目初验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附初验意见、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初验工作须在计划批复要求的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期限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一条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个月内,组织开展并完成竣工验收工作,项目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应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建设内容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镇、村国有或集体资产,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

第三十四条项目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具体负责落实本区域内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主体。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档案应包括项目立项档案(含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或规划方案、评审意见),建设档案(含招投标、监理、第三方检测报告和检查、进度报表),竣工验收档案(含验收通知、方案、专家组成、审计报告、验收报告),资产登记档案(资产移交登记表、管护措施、管护责任及责任人),综合类档案(含制度建设、会议纪要以及其他需要保存的文件、资料)等内容,并按要求在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填报项目竣工验收信息。

第三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将本年度已竣工验收的高标准农田项目清单、矢量数据(实行保密管理)等资料报送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商请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市、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做好绩效目标预算编制和项目完工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第三十九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机制,改进质量监督手段。

第四十条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规定上报省农业农村厅,作为年度考核依据,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批复计划及时足额落实财政资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对项目进行调整或终止的;

(三)对农业农村部门指导、检查、验收、举报核查和审计、监察机关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未按照要求及时整改的;

(四)骗取、侵占、挪用、截留、滞留农田建设财政资金的;

(五)年度竣工项目验收不合格的。

第四十一条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农业农村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等机关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十二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诚信体系,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申报主体和参与项目设计、评审、施工、监理、验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诚信行为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田建设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原由相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