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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退付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优化退付流程,方便缴款单位和个人申请退付,根据《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退付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退付规程

 

第一条  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优化退付流程,方便缴款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款人)申请退付,根据《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深府办〔20118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通过深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成功缴款的市本级各类非税收入,其退付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税收入,可以申请退付:

(一)依法依规确认为误缴或多缴需要退付的;

(二)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规定需要退付的;

(三)发生技术差错需要退付的;

(四)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五)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情形。

第四条  非税收入退付通过转账办理,不退付现金。

第五条  非税收入退付由执收(罚)单位按照本规程第三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并出具审核意见,由财政部门办理退付。流程如下:

(一)缴款人向执收(罚)单位书面提出退付申请,并提供相关缴款凭证;

(二)执收(罚)单位对退付申请进行审核。

执收(罚)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同意退付的,送财政部门办理退付。经审核不同意退付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退付的缴款人并退回其全部申请材料。申请退付的缴款人对不同意退付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财政部门根据执收(罚)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系统退付申请表办理退付。

第六条  缴款人申请退付时需向申请退付单位提供如下资料:

(一)书面退付申请(加盖单位公章或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有关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属部分退付的可提供复印件);

(三)缴款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

第七条  执收(罚)单位送财政部门办理退付时需向财政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一)执收(罚)单位审核意见书;

(二)《深圳市非税收入退付申请表》(附件1)或《深圳市非税收入批量退付申请表》(附件2)纸质件(需加盖公章并经领导审签同意),并通过系统报送电子件;

(三)缴款人递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本规程由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