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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加强和规范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补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国家级半牧区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奖资金是指为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包括草原禁牧补助、牧草良种补贴和农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

  第三条省财政厅、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地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相关市县财政和畜牧部门要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安排补奖资金、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拨付并组织发放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实施绩效考评等。

  畜牧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编制实施方案、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划定草原禁牧区域、核定补助奖励面积和受补助农牧户、落实草原禁牧责任、开展草原生态监测和监督管理、监管实施过程、提出绩效考核意见等。

  第四条 相关市、县(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本地区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补助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补助奖励范围包括沈阳市康平县;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彰武县;朝阳市北票市、建平县和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第六条禁牧补助的对象是禁牧区域内已完成草原确权和承包经营,并由相关部门核发草原承包权证的农牧民;牧草良种补贴的对象是开展人工种草和退化草场改良的建设者,牧草良种包括多年生和一年生牧草良种,不包括青贮玉米等青贮饲料;农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的对象是以畜牧业为主要生产经营方式且承包10亩以上可利用草原的农牧户。

  第七条禁牧补助的标准为每年每亩6元,牧草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农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标准为每年每户500元。

  第八条相关市、县(市)应按照草原生态状况、草原畜牧业生产和主体功能区规划情况,将禁牧区域逐级细化到乡镇、村组和承包户。

  第九条相关县(市)各乡镇政府要与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签订责任状,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与农牧户签订禁牧责任书,明确农牧民实行禁牧任务的责任与权益。

第三章资金申请、拨付与发放

  第十条相关县(市)财政和畜牧部门向市级财政和畜牧部门报送年度补奖资金申请,并由市审核汇总后于每年2月底前联合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畜牧兽医局。申请文件包括:上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发放情况、资金结转结余情况、市和县(市)级财政草原生态建设与保护资金安排情况、资金整合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以及本年度禁牧草原、牧草良种补贴面积、农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户数和资金申请等。申请资金额度与上年相比如有变化,需详细说明。

  申报内容中的禁牧草原面积、牧草良种补贴面积、农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户数,需经过乡镇政府组织各村农牧户据实申报,并在自然村以户为单位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方可逐级向上申报。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畜牧兽医局根据相关市上报的禁牧草原面积、牧草良种补贴面积和农牧民户数等,结合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情况,按照财政国库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拨付禁牧补助、牧草良种补贴和农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牧草良种补贴实行项目管理,先验收后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牧草种子采购、整地作业和人工种草等方面支出,其中,牧草种子采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省年度计划及资金下达后,相关县(市)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项目县(市)草原基本情况、工作目标任务、实施内容、项目布局、技术方案、实施方式、资金概算及运行管护机制等。方案报市级审核同意后,由市级汇总并报送省畜牧兽医局和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禁牧补助和农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实行直补到农牧民和农牧户,省年度计划及资金下达后,相关县(市)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联合行文报送市级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并报送省畜牧兽医局和省财政厅备案。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目标任务、实施内容、补助奖励标准、实施区域等。

  第十四条禁牧补助按照农牧民承包到户并实施禁牧的草原面积发放。农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按照标准发放到农牧户。

  第十五条禁牧补助、农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发放实行村级公示制(行政村或分散的自然村)。公示的内容包括农牧户姓名、承包草原面积、禁牧面积、补助奖励标准、补助奖励资金数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相关县(市)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设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监督电话,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为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减少中间环节,禁牧补助和农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及时将资金足额发放到农牧民手中。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相关市、县(市)要成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领导小组,负责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逐级组织乡镇、村开展补奖草原面积、农牧民登记,公示、复查核实,资金兑付,禁牧任务落实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相关县(市)畜牧部门要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信息管理档案,做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录入和审核工作,记录县、乡、村名称,农牧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基础信息,并对禁牧区草原植被恢复情况进行监测。

  第十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畜牧兽医局对相关市、县(市)上一年度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考核结果,督促相关市、县(市)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绩效考核办法省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专账,并下设各分项资金明细账户,分别核算,专款专用,项目之间不得调剂,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按照“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统筹支持草原生态保护和转变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

  第二十二条 补奖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禁牧草原面积、牧草良种补贴面积、农牧民户数等基础数据,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奖资金。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相关市、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和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