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辽宁省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辽保监发〔2007〕92号)等文件精神,我省将从2007年开始建立能繁母猪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保险制度。为做好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辽宁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