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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的决定精神,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