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管委会,沈阳、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开放办:
《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辽发改工业〔2007〕39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为促进“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的经济发展,引进产业项目,拉动社会资金对园区的投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贯彻省政府(辽政〔2008〕53号、97号、120号、137号)对新增加的重点支持区域给予“五点一线”部分优惠政策的决定,进一步加强“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更好地发挥园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职能,保证资金使用安全,经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贴息资金的支持范围
将《管理办法》规定的贴息资金支持的范围扩大到新增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产业区等18个“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重点支持区域。范围扩大后,原则上设有一级财政的园区直接向省财政申请拨付贴息资金,没有设一级财政的园区通过市财政向省财政申请拨付贴息资金。
二、贴息资金的核定
将《管理办法》第八章“贴息资金核定与拨付”第二十五条贴息资金的申请程序修改为:已列入产业项目贴息计划的企业,落实项目建设贷款后,需在产业项目贴息计划有效期内向园区财政部门(或市财政部门,下同)提出拨付贴息资金申请。园区财政部门对企业报送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向省财厅提出拨付本地区项目贴息资金申请,并报送如下材料:
1.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报告中应有对各项目相关情况的概述,主要包括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贷款实际到位金额及进帐时间、贷款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贷款期限、贷款用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