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县(市)财源建设工程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政办发〔2009〕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