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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08-2010年林业产业倍增发展项目及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奖励林产品加工企业和名牌林产品实施细则

  

各市林业局、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2008-2010年林业产业倍增发展项目及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奖励林产品加工企业和名牌林产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林业厅 省财政厅

  二00九年八月四日

  

  第一章 林产品加工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 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符合《辽宁省2008-2010年林业产业倍增发展项目及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辽林字[2008]29号)规定的林产品加工企业,均可享受奖励政策。

  第二条 申请奖励的林产品加工企业范围包括:

  1.锯材、木质家具、实木及实木复合地板、木制门窗、人造板以及其它木制品加工企业;

  2.经济林干坚果品加工企业;

  3.林业种(籽)子、木本花卉等加工企业;

  4.林地中药材加工企业;

  5.利用林地生产的食用菌、山野菜等森林食品加工企业;

  6.人工驯化养殖的野生动物产品加工企业;

  7.林化产品、纸板、木浆及木浆纸制品加工企业;

  8.林业生物工艺品及木质装饰、木质文教用品等加工企业;

  9.其它林产品加工企业。

  第三条 奖励条件及时限:

  林产品加工企业当年开工新建或改扩建形成的固定资产,当年投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费)达到或超过5000万元; 如当年不能投产,转为下年投产时再予以奖励。

  第四条 新增固定资产的界定:

  1.新增固定资产的用途界定。纳入申报范围的新增固定资产是指专门用于林产品加工项目所建造、购置的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与其他项目通用的固定资产不纳入奖励范围。

  2.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类别的界定。新增固定资产的投资额,是指新增固定资产历史成本,包括购置、建造、安装调试的成本、建造期间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借款利息(利率按人民银行的当期贷款利率计核)、支付的相关费用等。土地类投资不作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奖励依据。

  (1)建筑类投资。其范围包括与项目建设密切相关的厂房、厂区基础及配套工程设施的投资。根据合同及实际完工情况进行确认,并依据企业当年获得的符合财税部门规定的发票、缴费收据凭证、付款手续(不包含预付款)予以确认。企业购置旧建筑物以及合作、入股等并入的建筑物等资产不作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奖励依据。

  (2)设备类投资。其范围包括建设项目购置的机器设备、为项目建设配套附属机器设备投资。根据合同及设备安装到位情况进行审核,并依据企业当年获得的符合财税部门规定的发票、缴费收据凭证、付款手续 (不包含预付款)进行确认。购置的旧设备不作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奖励依据。

  (3)其它类固定资产投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根据固定资产到位情况,依据企业当年获得的符合财税部门规定的发票、缴费收据凭证、付款手续(不包含预付款)进行确认。

  (4)非生产性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作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奖励依据。

  3.固定资产投资按原值进行确认,不考虑增值因素。

  4.固定资产投资必须是当年实际支出。

  5.经审核未达到补助标准的项目,不予以重新审核。

  第五条 申报程序:

  1.企业应在项目建设竣工投产后的下一年1月15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申请企业应准备: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证书、企业验资报告、注册资本证明、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土地使用证、财务报表、税收报表等相关材料一式两份。

  2.各县(市、区)主管林业部门在接到企业的申请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林产品加工企业进行初步筛选认定,于 1月31日 前会同县(市、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市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附每个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3.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到县(市、区)的申请后,对申报的林产品加工企业进行审核筛选汇总后,于每年2月28日前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申报,并附县(市、区)申报文件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第六条 审批程序:

  省林业厅接到市林业局上报的林产品加工企业奖励申请后,会同省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的林产品加工企业进行审计。

  1.中介机构选择。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在纳入省政府采购范围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选定。

  2.审计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审核。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证书、企业验资报告、注册资本证明、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土地使用证、财务报表、税收报表、生产经营范围及新建、改扩建项目等相关文件及证册审核,确认其真实性;对项目基本建设审批手续及竣工验收和产权证明手续进行审核

  (2)固定资产投资额、开工时间、投产情况审核。

  (3)现场审核。实物盘点、确认竣工及投产情况、账实相符情况、附属设备用途是否与林产品加工密切相关等。

  第七条 验收程序

  1.省林业厅组织验收组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中的相关数据进行复核、确认。

  2.省林业厅与省财政厅依据中介机构提出的企业审计报告,拟定奖励名录,确定获奖林产品加工企业名录。

  3.省林业厅与省财政厅确定的受奖企业名录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后无异议的,省林业厅正式公布获奖林产品加工企业名录。存有异议的,经查实确有问题的企业,不予奖励。

  第八条 省财政厅依据最终确认的奖励名录,拨付奖励资金。   

  第二章 名牌林产品奖励办法  

  第一条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符合《辽宁省2008-2010年林业产业倍增发展项目及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辽林字[2008]29号)规定的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组织,均可享受有关奖励政策。

  第二条 林产品范围包括:

  1.锯材、木质家具、实木及实木复合地板、木制门窗、人造板以及其它木制品;

  2.经济林干坚果品及加工产品;

  3.林业种(籽)子、木本花卉等产品;

  4.林地中药材产品及制成品;

  5.利用林地生产的食用菌、山野菜等森林食品及其加工产品;

  6.人工驯化养殖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制成品;

  7.林化产品、纸板、木浆及木浆纸制品;

  8.林业生物工艺品及木质装饰、木质文教用品;

  9.其它林产品。

  第三条 名牌林产品范围包括:

  1.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监督部门正式认定公布的 “中国名牌”、“辽宁名牌”名录中的林产品;

  2.获得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正式公布的地理标志产品名录中的林产品;

  3.获得国际和国内森林认证机构或代理机构认定的“森林认证”的林产品。

  4.国家林业局命名的名牌林产品。

  第四条 申请奖励条件及时限:

  1.奖励条件。属上述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范畴的林产品;企业产品注册使用的商标属地是在辽宁省内的林产品。

  本奖励只授予申请获得名牌林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等组织。被授权使用的名牌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组织不在授奖励范围。几个企业等组织联合申请获得一个林产品名牌的,按一个名牌林产品奖励金额兑现。不同档次、不同类别的名牌林产品只给予一次性奖励,以最高奖励档次为主,各档次各类别奖励不兼得。同一品牌林产品凡获得过奖励政策的企业,今后复审又获得相同档次名牌称号的不再受理奖励申请。

  2.奖励时限。①当年获得并从当年开始作为有效起始年度的名牌林产品。②前一年获得并从当年 1月1日 作为有效起始日的名牌林产品。

  第五条 申报程序:

  1.获得中国名牌、辽宁名牌、地理标志、森林认证的企业等组织,于每年 1月15日 前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并附名牌产品奖励申报表、产品标准及相关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产品获得的名牌产品证书(含地理标志及森林认证)及批准文件等相关证书复印件。

  2.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接到名牌林产品奖励申请后,进行初步筛选认定,将符合奖励条件的名牌林产品企业等组织,于 1月31日 前会同县(市、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市林业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申报,排好序并附每个企业等组织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3.各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在接到县(市、区)林业和财政部门的申请后,对申报的名牌林产品名录进行审核筛选汇总后,于每年2月28日前联合行文向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申报,并附县(市、区)申报文件及每个企业等组织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第六条 审批程序:

  1.省林业厅在接到市林业局上报名牌林产品奖励申请后,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奖励的林产品企业等组织进行审核。

  主要对名牌产品真实及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申报企业等组织的产品注册商标、生产许可证、产品序列号、产品标准及相关产品质量检验检疫等证书复印件,产品获得各级各类名牌产品、地理标志、森林认证及批准文件等相关证书复印件,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及获得时间。

  2.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拟定经审核合格的名牌林产品奖励名录,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后无异议的,省林业厅正式公布名牌林产品名录。存在异议并经查实确有问题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 省财政厅依据无异议的奖励名录,拨付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