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务管理
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鉴证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和市政府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由其他财政性资金筹集,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鉴证制度,具体由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法委托经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委托鉴证机构),按照本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施注册会计师鉴证。

 

第二章  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实施注册会计师鉴证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包括:

(一)市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四)其他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鉴证可根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采取事前、事中、事后鉴证方式实施,其中,对资金使用项目数量较多、金额较小的,可采用抽查的方式鉴证。

 

第三章  依据和内容

 

第六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鉴证监督,主要根据本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鉴证监督。

第七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鉴证监督内容,具体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报资料涉及数据是否真实。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规范,与批准的项目范围是否一致。

(三)实施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四)承诺的配套资金是否落实。

(五)市财政委明确的其他鉴证监督事项。

 

第四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市财政委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鉴证监督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下达鉴证任务。

(二)在会计中介服务类预选供应商名录库财政业务预选分库中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鉴证工作。

(三)根据鉴证报告做出相应处理。

(四)落实鉴证监督经费,及时拨付鉴证费用。

第九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鉴证监督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资金使用单位配合委托鉴证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委托鉴证机构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鉴证监督意见中涉及市有关主管部门的内容,出具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市财政委出具的鉴证监督报告,督促资金使用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鉴证监督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配合委托鉴证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委托鉴证机构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鉴证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不得实施影响鉴证人员独立鉴证的行为。以上行为一经发现,由市财政委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市财政委出具的鉴证监督意见,资金使用单位应在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资金使用单位和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鉴证监督意见。

(四)根据市财政委出具的鉴证监督报告,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鉴证监督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有关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委托方要求,组织注册会计师等具有资质的鉴证人员依法开展鉴证监督工作,对鉴证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鉴证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鉴证业务再委托给其他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鉴证业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鉴证业务的市财政委同意。

(三)对鉴证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鉴证业务的市财政委报告,主动接受市财政委业务指导。

(四)编制完整的鉴证工作底稿,并经相关注册会计师签字确认。

(五)建立健全对鉴证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鉴证初步结论要征求市有关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意见,并按规定出具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的鉴证报告。

(六)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鉴证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七)未经委托鉴证业务的财政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等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鉴证项目的有关情况。

(八)不得向被鉴证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其他方式接收被鉴证单位利益。

 

第五章  委托鉴证的程序

 

第十二条  由市财政委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将鉴证项目下达给委托鉴证机构,并附送下列材料:专项资金名称及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鉴证监督要求;项目单位的名称及申报材料;市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市财政委资金拨付情况等。

第十三条  市财政委委托鉴证机构实施鉴证,按照我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在会计中介服务类预选供应商名录库中设立财政业务预选分库,依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委托实施鉴证。

第十四条  参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鉴证业务的委托鉴证机构必须符合市财政委规定的相关条件,派出人员须具备较高专业水平,并予以固定。未经市财政委同意,会计师事务所派出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鉴证监督经费,由市财政委在市本级预算中安排,并按规定支付委托鉴证机构所需鉴证费用,鉴证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鉴证结论的利用:

(一)作为专项资金拨付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作为下年度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预算的参考依据。

(三)作为项目验收的参考依据。

(四)作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

(五)用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其他用途。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鉴证监督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财政委应加强业务指导,并在新制定或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时,进一步强化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机制。

第十八条  涉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鉴证监督的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联系,沟通情况,不断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水平,进一步发挥好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