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其他经济法规
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补助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省环保局,各相关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739号)和《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5号)及财政部水污染防治专项会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中央财政补助必须全部专项用于“十一五”国家批复我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包括污水处理厂主体和管网建设。

  2.中央财政补助支持的城镇污水处理工程资金拨付前必须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对前期准备未完成或正在重新调规的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省环保局和各相关县(市)政府应积极敦促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可研、初设等项工作,抓紧按程序报省发改委等部门审批。

  3.中央财政补助根据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需要和国家确定的重点进行安排。对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的中央财政补助,补助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4.中央财政补助的城镇污水处理工程,中央财政补助必须按照项目可研批复和下达资金预算所确定的内容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在项目间挪、串资金。

  5.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等划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中央财政补助的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省财政厅自行或委托辽宁省投资审核中心、各相关市财政局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资金发挥实效。

  7.省财政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定期(一年两次)开展中央财政补助城镇污水处理工程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防止资金发生挪、串现象,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8.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中央财政补助,并自觉接受国家的监督检查。

  9.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串用中央财政补助或项目未按规定内容实施的,除将已划拨资金全部收缴国库外,将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辽财经〔2008〕408号 

辽宁省财政厅

○○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