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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不含大连),省直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为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财政局及省直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应于每年4月25日前,分户将上一年度本地区金融企业(本企业)调整后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和情况说明报送至省财政厅(债务金融处)。

  二、各市财政局应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绩效评价各项指标的标准值(另行下发),于每年8月10日前,将本地区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及汇总分析材料报送至省财政厅(债务金融处)。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

  联 系 人:田欣雨

  联系电话(传真):024-22831825

辽财债〔2009〕67号

辽宁省财政厅文件

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

  附件: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