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不含大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不含大连)、营业管理部: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09〕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财库〔2009〕428号
辽宁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