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价费〔2008〕18号
苏财综〔2008〕2号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 ○ ○ 八 年 一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