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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