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