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贵州省特殊情形人员优待证申领制发实施办法》已经2025年度第18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6年2月26日
贵州省特殊情形人员优待证申领制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殊情形人员优待证申领制发工作,根据《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情形人员,是指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或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优待证申领人(以下简称特殊情形人员)。
第三条 特殊情形人员优待证申领应遵循 依法审慎 原则:严格审核程序,落实“逐级审查、部级备案”制度;建立全周期管理机制,确保优待证政治性、荣誉性;特殊情形人员申领优待证未经审查备案通过不得制发证件。
第四条 省、市、县三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成立由分管领导、法律顾问、政策法规、思想权益维护、拥军优抚和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等人员组成的优抚对象资格审核小组,负责研究解决特殊情形人员优待证申领制发工作中的疑难问题、重要事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职责是受理本辖区内特殊情形人员优待证申领;对申请人基本情况、现实表现及社会影响消除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引导申请人主动告知并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在退役军人事务综合管理平台拥军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对应选项进行勾选提交,并做好申请人司法文书、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书等相关资料收集整理。
第六条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责是负责特殊情形人员优待证申领制发工作初核;指导辖区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开展特殊情形人员优待证申领资料收集;将申请人的相关信息推送同级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信访、申请人所在单位等部门进行比对,并组织本级优抚对象资格审核小组对特殊情形人员进行资格初核;将《贵州省特殊情形人员申领优待证审核表》及特殊情形人员相关资料报送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复核;对本辖区内特殊情形人员相关资料汇总存档。
第七条 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责是督促指导本辖区内特殊情形人员资格初核工作;对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的特殊情形人员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并及时将复核通过的结果反馈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集汇总相关材料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
第八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职责是督促指导全省特殊情形人员资格审核工作,在退役军人事务综合管理平台拥军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将审核通过的结果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第三章 申请受理及审核流程
第九条 为便于相关资料收集及系统选项勾选,原则上应引导特殊情形人员采取线下申请优待证。申请时应提交书面申请书,填写《贵州省特殊情形人员申领优待证审核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收集、信息比对、资格初核、信息录入(但因申请人未及时配合提供材料或第三方机构延迟反馈信息导致超期的除外),并将初核通过的《贵州省特殊情形人员申领优待证审核表》及有关信息和资料提交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复核。初核不通过的,向申请人出具申请事项不予通过告知书。申请人对不予通过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复核申请。
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县(市、区)提交的《贵州省特殊情形人员申领优待证审核表》及特殊情形人员资格复核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复核工作,并将结果反馈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州)复核通过的,将《贵州省特殊情形人员申领优待证审核表》及相关信息和资料汇总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收到市(州)复核通过的《贵州省特殊情形人员申领优待证审核表》及有关信息和资料后,应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定期组织召开省优抚对象资格审定小组专题会审核,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同时将审核通过的特殊情形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 除《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曾有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审核不予通过:
(一)因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因实施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四)因涉黑涉恶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五)因违法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六)因犯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放火、爆炸、拐卖妇女儿童、诈骗、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等被刑事处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七)因组织、领导、参加恐怖 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八)因贩毒、走私毒品、运输毒品被刑事处罚,吸毒被治安处罚的;
(九)因多次(两次及以上)犯罪且每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十)有《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以及其他经各级优抚对象资格审核小组最终认定,不宜通过优待证申领的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特殊情形人员优待证申领制发工作实行 动态核查机制。对申请人隐瞒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违规取得优待证的,一经查实立即收回优待证并在退役军人事务综合管理平台拥军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备案,同时按相关规定依法追责。
第十三条 建立 三级倒查机制。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辖区内特殊情形人员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对辖区内特殊情形人员资格审核程序规范性负责;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政策执行统一性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殊情形人员优待证申领制发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可适时发布调整审核标准补充说明。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