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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各基层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就2012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明确如下:

一、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有1日、2日、3日连续3个休假日,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3,2012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8日。

二、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有2日、3日、4日连续3个休假日,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3,2012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18日。

三、7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最后一日为星期日,7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16日。

四、9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最后一日为星期六,9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17日。

五、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有1日、2日、3日、4日、5日、6日、7日连续7个休假日,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7,2012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24日。

六、1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最后一日为星期六,1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17日。

请遵照执行,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