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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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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

少年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文明办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4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省级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省级项目资金),是指2011年至2015年,省财政根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我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建设资金规模,在省级彩票公益金预算中安排的,用于补助全省除中央补助项目以外的其他乡村学校少年宫修缮装备、活动器材和文体用品添置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学校少年宫,是指依托乡镇中心学校现有场地、教室和设施,进行修缮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依靠教师和志愿者进行管理,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组织开展普及性校外活动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四条 省级项目资金安排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

  第五条 由省级项目资金资助修缮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公益性活动,应当在显著位置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一)由省文明办会同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指标分配计划,并按照分配计划组织项目申报。

  (二)各省辖市文明办会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申报学校的项目遴选工作,汇总项目申报表,加盖三部门公章后报省文明办、财政厅、教育厅。

  (三)省文明办负责汇总各市申报材料,并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经费。

  第七条 项目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项目资金使用

  第八条 省级项目资金按苏北每所9万元、苏中每所7万元、苏南每所5万元标准资助。

  第九条 省级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资金标准和补助乡村学校少年宫数量下达给各市、县财政局,再由各有关市、县财政局下达至乡村学校少年宫所依托的学校。

  第十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项目资金的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省级项目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级项目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由市、县(市)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级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4项“用于教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明办、教育局定期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文明办、教育厅每年对市县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以适当形式反馈地方,抽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分配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指标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每年3月底前,各省辖市文明办会同财政局、教育局将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报送省文明办、财政厅和教育厅。

  第十七条 每年6月底前,省财政厅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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