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2003年8月18日食品药品监管局、海关总署第4号令公布,2012年8月24日卫生部、海关总署第86号令修改)第六条、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现就药品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药品,按《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免予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进口手续,海关按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二、对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入国内(以下简称出区)的药品,按《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手续,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进口单位可凭《进口药品通关单》核定的药品批次和数量多次出区,其中首次出区必须在取得《进口药品通关单》的15天之内报关。
三、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进口手续,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对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入国内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免于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进口手续,海关按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特此公告。